最高检:严打涉海砂犯罪活动 2018年以来起诉2100余人

2023-06-08 13:54:00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6月8日讯 最高检定于6月8日在最高检机关东区(南院)多功能厅召开“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并发布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中国海警局执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纪要》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胸怀“国之大者”,依法能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切实做到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涉海砂犯罪活动。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盗采海砂犯罪案件1000余件2800余人,起诉近800件2100余人,涉及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检察办案情况看,盗采海砂犯罪主要集中在福建、浙江以及广东近海海域,呈现出一定的地域特点。同时,手段翻新、屡禁不止,不仅盗取、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并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和进行综合整治。

二是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度。2019年2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明显成效。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731件,其中非法采砂案件1236件,占比45.86%,进一步提升了公益保护质效,充分发挥和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在矿产资源保护领域的独特效能。比如,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办理的海洋领域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邀请有关专家开展海底勘察、生态修复评估等工作,结合办案探索建立海砂生态修复标准。

三是研究制发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2016年,联合最高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联合最高法院、中国海警局制定出台《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大办案指导力度。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也发现,由于海上犯罪的特殊性,如海上犯罪现场易破坏、证据易毁弃等,导致一线办案部门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取证难度大、打击效果欠佳等现实难题,亟需有针对性加以解决。对此,《纪要》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重点明确了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解决涉海砂犯罪罪名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涉海砂犯罪适用罪名主要有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但是在实践中各地适用标准不一。《纪要》基于共同犯罪一般原理,综合是否存在事前通谋、事中共同犯罪故意、采砂行为是否完成等因素,明确了对涉海砂犯罪分别以非法采矿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处理的具体情形。

二是解决涉海砂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难的问题。涉海砂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实践中盗采海砂团伙与运输海砂团伙之间并无直接往来,相互之间普遍存在一级甚至是多级中间人,且沟通交流多为单线联系,行为人主观故意不易认定。《纪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当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是解决上下游犯罪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由于非法采矿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办理案件中有时会出现上下游犯罪刑期倒挂问题。《纪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非法运输、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采挖的海砂及其产生收益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处理的具体规则。

四是解决劳务人员责任认定难的问题。办理案件中对于屡次参与非法采砂但只提供劳务领取固定工资的人员,因证据不足、主观故意难以认定等原因,往往无法认定其构成盗采海砂违法犯罪,难以做到有效打击。《纪要》进一步明确了“高额固定工资”的判断标准和不适用“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具体情形,准确界定劳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责任编辑:周文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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