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何文婕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延伸行政审判职能,邀请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直接参与案件推进处理,经现场勘察、组织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3月,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对某村村民王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诉至法院,称其在自家承包地上挖坑种树不是非法采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庭调查期间,王某情绪异常激动,表示其无父母无儿女且一身病,罚款一分不交。
合议庭经分析研判认为,本案法律适用的《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立法本意并非一罚了之,罚款仅是可以并处项,而不是处罚主项,本意是要行政机关采取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等措施,尽可能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不受侵害。综合行政执法局仅单处罚款,显然不当,案件如果简单处理,可能改判,王某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甚至可能会被鼓励。在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频发的当地,这起“小案”一旦处理不当,将产生不良社会导向。
为寻求实质化解最优方案,法官驱车前往现场实地调研。经现场勘察发现,王某违法挖掘的大坑还在,堆积的风化料并未外运。看到法官翻山越岭来到现场,王某态度也发生变化,捕捉到王某的态度变化后,法官立即在现场对王某进行释法说理,联系综合行政执法局、王某所在村委、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场沟通协调处置办法。
经多方协调沟通,各方初步确定了限期回填、恢复原状的修复思路。“我已深刻认识到非法采矿后果的严重性。为保护国家自然环境,做一名合法的村民,本人承诺绝不擅自采挖矿产。”王某如期完成回填,并主动向青岛中院提交悔过检查书。
最终,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王某。王某表示,自己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即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法官说法】
行政执法的初心使命和价值追求绝非“为罚而罚”,行政处罚虽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但也有通过教育引导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本案中,青岛中院行政庭法官根据个案事实,帮助综合行政执法局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对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产生类似行政争议案件起到引导作用。
下一步,青岛中院将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妥善化解大案小案,全面开展市域全方位行政纠纷系统化治理,推进城市法治建设实现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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