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气死人”死者家属索赔50余万元

2023-06-09 10:35:00 青岛财经日报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薛雅文 原雪

双方争吵过程中,一方情绪激动诱发疾病死亡,另一方是否要担责呢?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吵架“气死人”引发的索赔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承担10%的责任。

与他人争吵后倒地猝死

死者家属索赔50余万元

据了解,2021年11月,刘某驾车在小区行驶时因观察不周险些撞到在此玩耍的小朋友,年近七旬的居民张某用电动车挡住刘某车辆,并质问刘某而引发争吵,双方情绪激动、言语过激、用手指责,后被热心居民劝开。随后,张某突然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尸检,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0.16毫克/毫升,鉴定结论为心源性疾病猝死,饮酒和争吵情绪激动等可以是诱发因素。

2022年5月18日,张某的妻子、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余万元。对此,被告刘某辩称,张某在饮酒后主动引发争吵,情绪激动导致死亡,且自身存在过错并患有疾病,其与张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

被告被判担责一成

胶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本身对事发起因有责任,在处理问题方式上不稳妥、情绪不冷静,虽不知张某患有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但应当预见到与老人争吵过激可能会引发老年人疾病,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且在张某倒地后亦未积极施救。而受害人张某明知自身患有冠心病,且饮酒后与刘某激烈争吵,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的行为系引发张某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事发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死者自身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刘某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持有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主观心理状态。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素不相识,对于张某患有冠心病的事实,刘某并不知情,对于死亡结果不存在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的主观故意,故应当认定刘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失。

在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在因果关系中作用力的大小,也是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并进而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生活中遇事需冷静理智、中正平和,若因一时激动逞口舌之快而导致对方诱发疾病身亡,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周文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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