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证券研报业务3宗违规被监管谈话 2责任人收警示函

2023-06-18 15:36:0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关于对王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关于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1号》。

经查,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制度和流程,未建立媒体报道监测和应对机制、市场影响评估机制,避免研报外部利益影响有效措施不足,未区别并规范独立调研和联合调研。二是质量控制岗对研报提出的审核意见未留痕,公司公众号月刊审核签批执行不符合有关要求,培训教育内容不全。三是相关研究报告个别数据来源未核实、引用信息与原文不一致及数据未标注信息来源。

辽宁证监局表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于2023年6月21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宋波作为中天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王博作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流感疫苗行业浅析》存在个别数据来源未核实、引用信息与原文不一致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王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记者查询后发现,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的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中,仅有一位从业人员的姓名为“宋波”,其2005年3月22日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机构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机构内变更;2021年1月19日登记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执业机构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正常。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的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中,仅有一位从业人员的姓名为“王博”,其2016年3月22日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机构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机构内变更;2018年7月18日登记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执业机构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

宋波:

经查,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制度和流程,未建立媒体报道监测和应对机制、市场影响评估机制,避免研报外部利益影响有效措施不足,未区别并规范独立调研和联合调研。二是质量控制岗对研报提出的审核意见未留痕,公司公众号月刊审核签批执行不符合有关要求,培训教育内容不全。三是相关研究报告个别数据来源未核实、引用信息与原文不一致及数据未标注信息来源。

你作为中天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6月15日

关于对王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

王博:

经查,你作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流感疫苗行业浅析》存在个别数据来源未核实、引用信息与原文不一致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6月15日

关于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1号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制度和流程,未建立媒体报道监测和应对机制、市场影响评估机制,避免研报外部利益影响有效措施不足,未区别并规范独立调研和联合调研。二是质量控制岗对研报提出的审核意见未留痕,公司公众号月刊审核签批执行不符合有关要求,培训教育内容不全。三是相关研究报告个别数据来源未核实、引用信息与原文不一致及数据未标注信息来源。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负责人于2023年6月21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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