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黄志佳
10月9日,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人民法院业州法庭审结了一起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某酒业公司当庭支付黄某租金7000元,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8年4月20日,某酒业公司与黄某签订协议,租赁黄某140平方米的院坝生产盛装酒类饮品的容器“竹筒”,约定租赁期限三年,年租金7000元。合同签订后,直至2023年4月,某酒业公司仅支付了租金10000元。因受市场行情、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某酒业公司一直未在该院坝从事“竹筒”生产,黄某家也有继续使用院坝的行为。
2023年4月,双方因租金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等部门调解未果。黄某于9月19日起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涉企民商案件专业审判庭业州法庭,要求某酒业公司支付下欠租金25413元,某酒业公司称其使用的院坝面积不到约定的1/4,其只应当按实际使用面积支付租金,并且要求黄某赔偿其不能从事生产的损失60000多元。
办案法官了解到,某酒业公司的负责人与黄某以前关系较好,某酒业公司在处理租金问题上方式欠妥导致诉讼,诉讼双方都有“赌狠”成分。
“本案关键不在于钱的多少,而在于解开双方心理上的疙瘩,需‘对症下药’。”办案法官介绍,办案人员多次给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摒弃前嫌,尽早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安安心心从事企业经营、农业生产。建议双方站到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某酒业公司要考虑确已占用院坝的事实;鉴于某酒业公司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租赁场地后五年时间未生产、经济困难等事实,建议黄某适当让步。
经过审判人员调解,双方终于于10月9日晚7时许达成协议,某酒业公司支付黄某租金7000元,双方不再为场地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协议已当即履行,某酒业公司负责人与黄某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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