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事变》剧情侵犯抗日将领冯钦哉名誉权?其后人15年两次状告西影厂

2023-12-12 23:44:00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视频剪辑 舒隆焕

抗日将领冯钦哉炸毁煤矿、枪杀少将、行贿金条等电视剧情节与历史不符?近日,在陕西西安,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向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讲述了其15年的维权情况。

2007年12月,西安电影制片厂(简称“西影厂”)拍摄的36集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播出。冯寄宁认为剧中对其爷爷冯钦哉炸毁煤矿、枪杀少将、行贿金条等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权构成严重侵犯。此后,冯寄宁状告西影厂,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冯寄宁赢了官司,西影厂登报致歉。

西影厂道歉10多年后,冯寄宁发现多家传媒公司在网上播放的上述电视剧《西安事变》,侵犯冯钦哉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未删除。为了维护爷爷的名誉,冯寄宁再次开始维权。此后他又发现,网上有侵权光盘在售,于是再次状告西影厂。

冯寄宁收集的资料(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摄)

冯寄宁表示,自己打官司看重的不是获赔多少钱,而是讨一个公正的说法,想要一句道歉。同时,他希望这个案例能起到警示作用,影视作品的情节应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历史人物不能随意戏说,电视剧更不能胡编,歪曲历史影响的不是一代、两代人。”

今年,74岁的冯寄宁等来了终审判决。判决认定,西影厂存在过错,判令西影厂在全国发行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冯寄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目前,他已收到抚慰金,仍在等第二次道歉。

抗日将领行贿情节贬损人格,后人状告西影厂

据史料记载,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先后投身辛亥革命、护国讨袁、北伐战争、抗日战争。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在北平和平起义。

冯寄宁今年74岁,退休后,他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收集、研究有关冯钦哉的资料上。

冯寄宁与西影厂之间的矛盾,始于16年前。2007年12月,西影厂拍摄的36集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

2008年,在西安的冯寄宁看到该剧,认为剧中描写冯钦哉炸毁煤矿、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行贿钱大钧一根金条等情节,对冯钦哉名誉权造成严重侵犯。冯寄宁遂提起诉讼,要求西影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冯寄宁告诉记者,庭审中,他的代理律师出示了11份地方志和相关人员的回忆录、书信等物,西影厂则出示了3份证据。

2008年8月5日,西安碑林区法院依法认定,上述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情节均没有证据证实是历史史实,并认定冯钦哉将军给钱大钧行贿金条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人格,侵害了冯钦哉的名誉权,构成了民事侵权。

最后,法院判定西影厂停止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播出,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冯寄宁说,不久后,西影厂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

冯寄宁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西影厂曾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声明,“三十六集电视剧《西安事变》中有关国民党将军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经法院判定认为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权,现就该情节所造成的影响为冯钦哉将军恢复名誉,向其亲属赔礼,并表示歉意。”

冯寄宁以为,他与西影厂之间的矛盾就此化解。

西影厂曾登报道歉(受访者供图)

侵权电视剧再授播放权,各方开始逐级追责

10多年后,冯寄宁再次发现西影厂侵权。

2019年,冯寄宁发现,多家传媒公司在网上播放的《西安事变》仍存在侵权部分情节。其中,侵犯冯钦哉名誉权的内容并未删除。

冯寄宁告诉记者,自己当时并不清楚网上播放的这些视频来自哪里,一旦发现有网站播放便留下证据。为了维护爷爷的名誉,他又开始维权。

2020年12月,冯寄宁起诉国内某网,称该网站在网上播放的电视剧《西安事变》构成名誉侵权。

诉讼期间,冯寄宁才掌握了其中的来龙去脉。2018年,西影厂将其摄制的电视剧《西安事变》授权给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简称“传媒公司”),上述某网又从传媒公司获得了播放权。

西安碑林区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某网在其视频网站刊登道歉声明,为冯钦哉恢复名誉,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赔偿冯寄宁精神抚慰金及律师费。某网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因某网所播放的电视剧《西安事变》来自传媒公司的授权,某网遂向传媒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费用。

2022年2月,传媒公司与冯寄宁达成和解,由传媒公司向冯寄宁支付和解款,冯寄宁收到和解款后,申请撤回起诉,并就协议签订前播放电视剧《西安事变》中包含冯钦哉行贿等情节的行为不再向某网和传媒公司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传媒公司被某网站追责时,找到为其授权的电视剧《西安事变》版权方西影厂主张侵权费用。西影厂与传媒公司约定:前款约定的赔偿款及其他费用由西影厂承担。

因此事和解,某网撤回上诉,冯寄宁也撤回起诉。

冯寄宁讲述维权情况(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摄)

发现网上在售侵权光盘,又将摄制者告上法庭

此后,冯寄宁本以为西影厂已将此事妥善处理,但后来他发现,网上有电视剧《西安事变》的侵权光盘在销售。于是,他又将西影厂告上法庭。

对西影厂提起的诉讼中,冯寄宁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蔑视法律权威,知错不改,为牟取利益,故意继续传播,致使侵权范围扩大。西影厂则认为,冯寄宁主张的事实,西影厂已经进行了赔偿,赔偿过后,未再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驳回冯寄宁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审理中,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是冯寄宁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西影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冯钦哉名誉权的侵权。

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冯寄宁不构成重复起诉。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认为,此前冯寄宁诉讼的侵权行为人是某网。本案中,冯寄宁主张的侵权行为人不是播放者,而是摄制者,即西影厂,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冯寄宁告诉记者,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虽然认为西影厂对后续再次侵权负有责任,但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认为,只有在传媒公司授权其他方公开传播时,才能引发社会对冯钦哉名誉评价的降低产生侵权损害后果。鉴于西影厂实际上已经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冯寄宁再单纯对西影厂向传媒公司的转让行为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5年维权要一句“道歉”,望起到警示作用

冯寄宁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冯寄宁向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今年10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判决认定,西影厂存在过错,判令西影厂在全国发行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冯寄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记者注意到,终审判决与一审的争议焦点不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西影厂是否侵犯冯钦哉的名誉权、西影厂是否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影厂作为电视剧《西安事变》的摄制者、第一发行者,生效判决所确认其拍摄的冯钦哉行贿钱大钧金条的情节,构成对冯钦哉名誉权的侵权。西影厂在未进行删除处理该情节的情况下,即向传媒公司转让了播放权。

西影厂主张其转让播放权行为,并未导致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传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作为摄制者与发行者,其授权其他主体播放,追求目的就是向不特定人传播该影视作品,且传媒公司授权其他平台播放贬损冯钦哉人格的侵权内容,导致冯钦哉社会评价降低。

西影厂转让播放权的行为与各平台播放侵权情节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西影厂明知有侵权情节,却不删除,对外转让播放权,其对本次侵权有过错,应认定西影厂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权。

西影厂提供了冯寄宁与传媒公司的和解协议书,其中有“不再向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某视频网站及其关联公司主张追究任何法律、行政责任”的内容。

对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视剧《西安事变》并非仅在某视频网站平台播出,而是在多家平台播放,其中法院判决另外两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均是因冯寄宁向两公司邮寄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两公司在收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都承担怠于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而非替代西影厂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认定西影厂已经承担了全部侵权民事责任。

12月12日,冯寄宁对记者说,电视剧《西安事变》开始播放至今整整过去了16年,他为维护爷爷的名誉权也奔走了15年,“我看重的不是获赔多少钱,而是讨一个公正的说法,要一句‘道歉’。”

冯寄宁说,目前西影厂依照法院判决已向他支付了3万元精神抚慰金,但尚未“登报致歉”。他坦言,希望这个案例能起到警示作用,影视作品的情节应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历史人物不能随意戏说,电视剧更不能胡编,“歪曲历史影响的不是一代、两代人。”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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