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这一“关键变量”如何用法治保驾护航,确保科技向善,真正造福于人?4月27日,首届科技与法治论坛在中关村(000931)展示中心举行,邀请科技法治实务工作者、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汇聚一堂,展示科技法治发展成果,对接创新主体法治诉求期待,共同探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前沿科技的法治问题,并提出法治对策。
北京先行探索法律保障
本次论坛是2024中关村论坛年会新设的“科技与法治”论坛,以“良法善治护航科技创新发展”为主题,旨在搭建科技法治治理研讨交流平台,对接科技创新主体法治诉求期待,共议科技法治治理难题,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论坛上,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表示,不久前,《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进入以法治保障高质量建设发展的新阶段。
今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于3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定位在“科创中心建设”基本法、促进法,遵循国际科创中心形成规律,围绕“建设怎样的科创中心,怎样建设科创中心”,共七章七十六条,对建设目标、工作原则、规划布局、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等方面的主要制度做出了规定。
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荣梅看来,《条例》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北京“良法善治护航科技创新发展”的最新成果,也是北京地方立法着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法治保障、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集中体现。
“根据国家相关部署和北京市先行探索的实践,《条例》聚焦制约科技创新的堵点卡点问题,规定了20余项首创性制度,包括完善科技项目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建设以研发创新为特色的综合保税区等。地方立法把握科技创新规律,对创新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为创新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也为持续推进科技制度创新明确了发展方向。”王荣梅表示。
知识产权重要性凸显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刘双玉表示,新质生产力是代表新技术、创造新价值、适应新产业、重塑新动能的新型生产力,知识产权具有法律制度和生产要素双重属性,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
据刘双玉介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已经体现在司法审判的一系列案件中,比如新技术领域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新传播方式和创作方式中的著作权归属与权利边界,新数据产业应用中的竞争行为与规范等,以及在蓬勃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何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刘双玉表示,面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转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提升司法能力。首先是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市场化、产业化;其次是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国际化;最后要更加重视高水平司法救济,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每年受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散发审查案件已经突破了2万件,并且还在持续增长,这也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院长潘教峰指出,要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深度融合,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人工智能不光是一个技术,还涉及到法律、伦理、政策等一系列问题,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治理值得引起我们高度关注,需要我们健全科技伦理的治理体制,形成崇尚创新、求实奉献、追求卓越、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
此外,在此次论坛上,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和北京市司法局共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据悉,双方合作内容包括,合作建设国家和首都科技法治研究网络、联合开展科技法治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完善和丰富我国科技法治领域相关理论与实践提供评价支撑、为高水平人才交流和培养提供实践支撑等四个方面。
前沿科技法治要“以人为本”
“30多年前,就在中关村,中国正式接入了国际互联网。30多年后,回顾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基本经验,主要就在于把握互联网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属性与主要特点,确定相应的发展战略、治理策略与管理体制,既快速推动发展,又确保长期安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表示。
周汉华认为,目前,人工智能又走到了历史的十字路口,同样需要法治来保障。为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为社会、为人类服务,对人工智能的定义十分重要,将影响人工智能立法的走向,同时,并不存在一步到位的、统一的人工智能法。
以欧洲人工智能法案及相关规范制定情况为例,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外国法律顾问米乐表示,因为人工智能快速发展,“AI立法”成为过去几年间欧盟立法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目标上很明确,在迎接人工智能到来的同时,要保证个人和企业的安全及基本权利,人工智能仍然且必须是一项“以人为本”的技术。
作为人工智能的产物,自动驾驶也离不开“以人为本”的法律思考。首先自动驾驶在级别划分上就跟“人”的参与息息相关。
小米集团法务总监张兵表示,“自动驾驶级别L0到L5,通俗一点说就是人对车的方向控制和速度控制处于什么样的程度。目前,市场上能购买到的车辆,都是L2或者L2+级别的智能辅助驾驶。还没有L3的产品,不是技术能力上达不到,而是这种情况与当前的道交法和交规还是有抵触的,目前,驾驶员依然还是整个车辆驾驶行为过程当中的第一责任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表示,在自动驾驶方面的法律完善也是在给予公众对自动驾驶的信任保障。同时,其中出现的事故责任分配、隐私保护,以及数据安全和治理等问题也很重要。
北京商报记者 卢扬 程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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