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2024-06-20 22:57:43 每日经济新闻 

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发布。

《通知》指出,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目前部分地区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影响了群众户外充电积极性。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现阶段,部分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定价混乱、虚高,给用户造成不小的负担。《通知》的出台可以有效解决乱定价问题,让充电收费更加规范,有利于电动自行车行业长期发展。

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

《通知》提出,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有些地区此前已出台相关政策,对充电收费进行规范。

比如,北京市2022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时,两者应当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明确,遴选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承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服务费不高于电费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提出,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盘和林解释,有些地区是电网直接供电,但有些地方存在私拉电线、私设充电站的现象,推动电网直接供电可以减少中间商赚取差价。

《通知》还强调,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盘和林认为,《通知》力促降低充电服务费,在定价上更透明,并从政策上通过各种手段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减轻车主负担。

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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