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发文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 9月起新备案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

2024-08-02 22:02:06 每日经济新闻 

8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强化资产负债统筹联动,切实提高人身保险业负债质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8月2日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并对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及保单利益演示等再度规范。

动态调整机制将参考LPR等长期利率

《通知》的内容主要分为9条,均与人身险产品的定价机制有关。具体来看,自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线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自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

为适应市场形势变化,促进保险公司负债端与资产端联动,《通知》明确,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执行层面,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来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并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保险公司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通知》要求,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在销售端,《通知》明确,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一把手牵头形成“1+N”工作方案

为更好的保证产品切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还同步下发了《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组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工作专班,成员包括办公室、产品管理、精算、投资管理、培训、渠道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品牌宣传等与产品管理和切换相关的部门。

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与决策机制,形成“1+N”工作方案,近期国绕下调产品预定利率这一专项工作,将任务分解细化,有力有序推动新产品开发备案、系统调试、渠道合作、人员培训、业务监测、舆情监测、政策宣传等“N”项具体任务。要明确专项工作和每项具体任务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专班牵头人切实负责抓总协调推动专项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N”项具体任务的责任人。牵头人和责任人要有大局意识、全局意识,靠前指挥、主动作为,杜绝“只挂帅、不出征”。要主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形成各负其责、分工合作、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

各公司要制订形成“1+N”工作方案,明确专项工作和具体任务的内容、要求、时限、部门分工、责任人等,形成任务清单(参考样表详见附件),并由专班研究审定。专班组成、工作机制和“1+N”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应于2024年8月9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属地监管的公司同时将相关情况抄报相关金融监管局。

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郭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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