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9月至12月,田某顺通过他人介绍与周某宏相识,并委托周某宏生产一款具有止疼效果的养生茶,支付了41600元。周某宏随后安排陆某华和周某森在贵州省长顺县某工业园区生产该养生茶颗粒。田某顺在收到养生茶颗粒后,将其送至昆明市官渡区某包装印刷厂进行包装。
由于养生茶的止疼效果未达预期,陆某华和周某森在周某宏的指示下,向养生茶颗粒中添加了双氯芬酸钠成分,以增强其止疼效果。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相关养生茶成品和原料,并在448盒85袋成品及179.7kg原料中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该成分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
田某顺还以招收代理的方式向张某清出售了添加双氯芬酸钠的养生茶,并收取了18万元代理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顺、周某宏、陆某华、周某森四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四人四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该案件的公开宣判旨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并对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官渡法院提醒,法院将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惩此类犯罪,同时呼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应注意甄别,选择正规渠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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