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称,11月8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竟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
对于这个结果,夜郎古酒业表示,基于双方和平共存20余年的事实,以及国家商标局此前对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的认定,对一审判决的认定难以认同,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资料显示,郎酒的“郎”商标于1985年获准注册,“郎”可能与郎酒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相关。夜郎古酒业成立于1999年,其品牌“夜郎古”来源于“夜郎”文化,与贵州“夜郎”地域相关。因此,夜郎古酒业成立时开始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随后于2005年成功申请注册了第4991740号商标,并使用至今。
此前,郎酒针对该商标曾提出过商标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没有对“郎”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国家商标局审查后,于2011年作出裁定,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郎酒后未提起复审和行政诉讼。多年来,夜郎古酒业已成功申请注册了数十件“夜郎古”商标及含有“夜郎”的商标。
在声明中,夜郎古酒业称,自使用“夜郎古”以来,积极推动贵州夜郎文化研究和传播,突出古法酱香地域特色产品,不仅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更与郎酒公司保持了长达20多年的和平共存关系。期间,双方技术交流,共同参加行业活动并获奖,同台获得中国酒业协会的“青酌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的“华樽杯中国酱酒企业十强”等荣誉。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夜郎古”与“郎”商标在市场上是可以区隔共存的,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酒业协会以及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邮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