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闫文瑞】11月25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卫健委了解到,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出台,其中明确:职业病诊断应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作出。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作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据介绍,守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科学规范的职业病诊断不可或缺,但在此之前,有关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缺乏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度举措来指导和规范。为此,在征求并吸收全省相关机构和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河南省制定并出台了《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范了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技术资质、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及日常管理。根据诊断范围,职业病诊断医师分为五个类别,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类;职业性化学中毒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类(含职业性噪声聋、爆震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其他综合类,包括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除职业性噪声聋及职业性爆震聋以外的其他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传染病及其他职业病等。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在其取得的诊断类别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作出。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作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职业病诊断医师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给所在机构,同时告知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权益。
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实行定期考核,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责编:刘安琪 | 审校:陈筱娟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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