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9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征求《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意见。
其中提到,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机构国有出资人权益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金融机构产权的;
(六)除有市场公允价值的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外,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通过债权转股权实施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附全文:
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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