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义乌市东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04-23 08:57:53 浙江监管局

义乌市东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信息,与关联机构办公场地和人员混同。

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违反投资资产比例限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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