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让渡基金产品决策权、挂靠基金从业人员和外部人员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对飞象(杭州)资产出具警示函

2026-04-24 02:40:41 浙江监管局

飞象(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让渡基金产品决策权;

二、挂靠基金从业人员和外部人员;

三、股东股权代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71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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