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和逆周期资本缓冲(CCyB)全解

2020-10-02 23:38:10 和讯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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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9月30日,国庆(中秋)的前一天,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两份文件,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对此我们解读如下:

一、解1:最主要需要明确三个主要结论

以上两份文件给我们的结论主要有三个:

(一)之前仅停留在表面上的逆周期资本需要真正开始计提了,这意味着当经济上行、信贷增速过快或个别行业、部门(如房地产)出现过热时,商业银行需要额外计提0-2.50%的逆周期资本(需要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这无疑会加大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和信贷投放成本。而在经济下行时,上行周期计提的逆周期资本也极有可能被释放出来(参照本次疫情)。

(二)对于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中行和工行、农行和建行等四家国有大行,则需要计提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以及TLAC需要满足条件,考虑到四家银行目前的TLAC资本缺口高达3.30万亿,意味着后续发行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压力非常大,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工具创新和政策鼓励之路仍将继续,对商业银行而言,补充资本将会是一场马拉松,这大概也是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急于推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及推动各类资本债券创新的大背景。

(三)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后续纳入国内系统重要银行名单的银行也将需要计提1%左右的附加资本。也即如果逆周期资本和附加资本均被实施,并假设逆周期资本(范围应为0-2.50%)与附加资本(范围为1-3.50%)均为1%(且均需要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则意味着国内非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额外计提1%的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额外计提2%的资本,这个影响还是蛮大的。

二、解2:了解历史才能明晰现在,TLAC与CCyB并非新东西

逆周期资本缓冲(以下简称CCyB,英文名称为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与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简称TLAC,英文名称为Total Lost Absorb Capability)是银行业持续稳健经营的重要抓手,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9月30日的两份文件并不新颖,因为逆周期资本与总损失吸收能力自银监会成立之日起便是重要主题之一,这一主题的重要性在08年金融危机和2010年巴III后被进一步强化。

(一)明确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基本监管原则

在提高银行损失吸收能力方面,银监会主要从资本质量和水平、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以及动态拨备监管等三方面着手。

1、提高资本水平、重视资本质量

(1)银行业的监管资本主要由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等三部分构成,但银监会从其成立起便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不能低于总资本的75%(不过目前仍有很多银行无法达到这一要求),且坚持从严扣减的原则(如对互持的次级债务必须进行扣减等)。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溢价(如永续债和优先股等)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2)根据宏观形势和银行业风险状况的实际,2003年银监会从成立之初便制定了资本充足率的5年达标规划,2008年完成该规划目标后,银监会顺势还提出了额外要求,即在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要求银行业计提留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如要求所有银行提取2%的留存资本缓冲、要求大型银行提取1%的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要求信贷增长过快的大型银行计提0.50%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站在当前阶段来看,现在和当时似乎没有太大区别。

2、建立动态拨备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机制

(1)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银行业贷款质量的差异,构建“以丰补歉”的动态拨备监管体系,如对贷款损失准备、拨备覆盖率进行动态和差异化调整。

(2)如银监会从成立之初便一直严格坚持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0%和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超过15%的“红线”,并于2018年发布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这一要求。

(3)依次明确了“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充分核销、做实利润和资本达标”的信用风险监管思路;“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和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业务监管理念以及“管产品、管业务、管机构和管行为”的监管原则等。

除以上基本原则外,2008年金融危机外,监管部门还顺势提出“售前、售中、售后持续披露信息”;“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的风险揭示”;“银行业经营与资本市场实施风险隔离”;“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以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三查原则”等一系列思路,并延用至今。

(二)2010年发布的巴III明确2013年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不仅大幅提高了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还建立了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如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等),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整体上来看,巴III为核心的新一轮国际金融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风险的管理;(2)建立了逆周期调控机制;(3)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其中,第一个主要是指这几年的大资管行业和影子银行整顿。

(三)2011年银监会发布的44号文大幅提高资本监管要求

2011年3月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1年4月27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参照巴III的基本要求,大幅提高了监管要求,除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外,主要还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将监管资本从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同时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2、将原先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和整体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

3、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具体包括2.50%的储备资本和0-2.50%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以及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其中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附加资本均须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这意味着新标准实施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信贷增长过快的银行还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4、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4%。

三、解3:何为逆周期资本缓冲?

(一)2010年,全球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正式确立(风险资产的0-2.50%)

2008年金融危机后,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金融监管框架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其中如何缓解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则成为重要议题。为此,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要求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研究提出缓解顺周期问题的政策工具。

实际上这也正是逆周期资本产生的背景,可以看出其目的便是促使银行在经济上行周期计提资本缓冲,以满足下行周期吸收损失的需要。

针对以上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成立MVTF(Macro Variable Task Force,宏观变量工作组),专门负责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简称CCyB)框架的研究和规则制定工作。

1、2010年7月,MVTF向巴塞尔委员会提交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获原则通过,并于2010年7月26日至9月10日期间在全球征求意见。

2、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会议(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正式宣布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其中便包括在信贷高速增长、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下,银行需要按照风险加权资产的0-2.50%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

(二)目前我国逆周期资本缓冲暂设定为0,但后续将开始逐步实施

虽然CCyB并非新东西,我国也于2013年开始引入逆周期资本缓冲条款,但实际上直至目前我国仍未真正开始实施。

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2020年9月30日央行和银保监会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并明确2020年9月30日开始实施,这才真正意味着之前只是停留在文字的逆周期资本开始需要实施了,同样也意味着逆周期资本将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带来新的压力。

(三)如何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

9月30日的文件指出,央行和银保监会将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杠杆率水平、银行体系稳健性等因素,定期评估和调整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不过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则建议各国采用“信贷/GDP”这一比例的实际值与长期趋势值的偏离度作为逆周期资本要求的参考指标。而实际上大多数经济体也的确在使用“信贷/GDP”作为核心参考指标,并辅以房地产价格走势、特定行业的信贷增速(如房地产)等等。

参考前文的讨论,逆周期资本的计提对象主要为针对信贷增速过快的银行,幸运的是国际清算银行会按季度公布不同国家的信贷/GDP比率(实际数据)、信贷/GDP(HP滤波后的趋势比率)以及信贷/GDP比率缺口(实际趋势)等三个指标,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数值上的参考。从国际清算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3月)来看,缺口较大的经济体主要有中国香港、智利、日本、瑞士、韩国法国、中国、泰国墨西哥等。

这里还需要指出,在今年疫情的冲击下,原先一些经济体所计提的逆周期资本多已被释放,如2020年3月16日香港金管局宣布将逆周期缓冲资本比率由2.0%下调至1.0%,德国、比利时、法国、瑞典、立陶宛、爱尔兰冰岛、丹麦等经济体则均将逆周期资本缓冲比例降至0。

(四)我国宏观杠杆率大幅快速上升是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大背景

信贷/GDP是宏观杠杆率的有效构成部分,对我国而言,(信贷+信用债+其它债务)/GDP常被用为作为宏观杠杆率的代替。虽然我国目前并未真正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但宏观杠杆率上升过快、幅度过大已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且目前宏观杠杆率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也处于绝对高位,我想这也是近期拟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的大背景。

(五)何时需要计提和释放逆周期资本缓冲?

一般是经济处于上行周期、信贷增长过快阶段时需要计提逆周期资本,这主要是为了在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可以通过释放逆周期资本来达到吸收损失的目的(这一阶段的资产质量会显著恶化,比如今年疫情期间多数经济体也经将CCyB调降至0)。尽管巴塞尔委员会明确提出使用“信贷/GDP”这个指标来计提逆周期资本,但具体在中国实践时,则很有可能在信贷/GDP这个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即使用信贷增速与GDP增速之间的来设定。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工具既可以针对所有银行业机构,亦可以对特定银行或特定部门提出要求。这里面则可以选择特定银行的信贷增速与整个行业的信贷增速偏离度作为参考标准。

(六)进一步讨论,何为逆周期与顺周期?

1、我想我们有必要对逆周期与顺周期的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所谓顺周期,主要是指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动向正向反馈联动机制,也即某一或某些金融变量围绕某一趋势值的变动倾向,顺周期性增强则意味着波动幅度的加大或偏离度的放大。具体来看,当实体经济向上、市场行情向好时,银行倾向于锦上添花;而当实体经济向下、市场行情向差时,银行又倾向于釜底抽薪。因此金融体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放大经济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这也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金融加速器原理。

2、除以上银行信贷行为的顺周期特征外,居民消费、企业存贷投资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等等也体现出顺周期特征,可以说正是由于这种顺周期特征的存在,才有了逆周期资本缓冲工具存在的必要性,这有助于在经济繁荣时提升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成本以及应对经济衰退时资本快速消耗的困境。

3、所谓逆周期调控,则主要是指逆周期信贷调控机制,属于宏观审慎政策的一种,即央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建立与新增贷款超常变化相联系的动态拨备要求、额外资本要求、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来达到平滑信贷投放、引导货币信贷适度增长的目的。

4、事实上进一步延伸,逆周期调控机制在我国还有更丰富的内涵,如2017年5月央行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价中引入的“逆周期因子”便也是逆周期调控机制的一种(即报价模型由原来的“收盘价+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调整为“收盘价+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因子”)》

四、解4:何为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

(一)基本定义与适用对象

1、所谓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简称TLAC ,Total Lost Absorb Capability),主要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下简称G-SIBs ,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可统称为TLAC合格债务工具。

2、2012年发布、2013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其中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3、2015年11月G20领导人批准了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

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总损失吸收能力主要适用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其存在的目的在于解决“大而不能倒”的困境以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目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和适用的附加资本

每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会公布基于前一年数据测算的G-SIBs名单及其对应的附加资本要求,入选的G-SIBs将于14个月后的1月份开始实施更高的资本要求。2019年11月22日,FSB官网公布了2019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及对应的附加资本要求,中国共有4家银行入选G-SIBs,分别为中行和工行(适用于1.50%的附加资本要求)、农行和建行(适用于1%的附加资本要求)。

(三)TLAC的相关规定

1、TLAC合格债务工具需要包含可触发减记或转股条款,当银行出现危机进入处置程序时,其将自动减记或转股,以实现吸收损失、减少风险外溢的目的。

2、TLAC债合格债务工具的存在,意味着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TLAC资本充足率之外,还需满足2.50%的储备资本、0-2.50%的逆周期资本以及1.00-3.50%的附加资本要求(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以及附加资本统称为缓冲资本,这些不能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也即如下公式,

G-SIBs的最低资本充足率=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资本充足率+储备资本(2.50%)+逆周期资本缓冲(0-2.50%)+附加资本要求(1.00-3.50%)

3、在引入TLAC合格债务工具后,银行破产清偿的偿付顺序依次为存款、一般债券、TLAC合格债务工具、二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核心一级资本。

4、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两个,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

(四)四大行未来五年需发行3.30万亿的TLAC资本

根据计算,若以2020年6月的数据为准、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计提(即设定为0),则在2025年之前四大行合计需要发行超过3.30万亿的TLAC合格债务工具,具体看中行0.91万亿、工行1.09万亿、农行0.67万亿以及建行0.64万亿。

可见资本补充压力非常大,这大概也是为什么2018年以来开始推出无固定期限资本工具的大背景,尽管如此未来仍面临较大的压力。特别是一旦我国信用债余额/GDP超过55%,便会触及TLAC实施条件,也即四大行需要从次年起的三年内落实TLAC要求,这是需要特别警惕的。

(五)扩大TLAC资本补充路径仍是当前及未来的重要方向

TLAC合格债务工具包括资本型债务工具和非资本型债务工具两类,现有的资本型债务工具主要包括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可转债、永续债,而非资本型债务工具目前仍为空白。同时根据TLAC资本要求,合格债务工具占TLAC资本的比例需要超过33%,因此扩大TLAC资本补充路径仍是当前及未来的重要方向。

【完】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任博宏观论道。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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