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过期1天面包获赔1000元:是维权还是滥用法律?

2024-04-17 14:49:45 和讯网  鲁忠福

  在广州,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2023年5月6日,消费者小陈在一家日用品店发现并购买了一份过期一天的面包,随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24年4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商家退还货款3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事件始于2023年5月6日,小陈在购物过程中注意到一份流心提子面包已过期,尽管如此,他还是选择购买,并保留了购物全过程的证据,包括支付凭证和购物视频。随后,小陈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3元,并索赔1000元,同时要求商家承担维权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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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未能及时检查和下架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均有权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在本案中,由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赔偿额度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还指出,由于小陈明知食品过期仍选择购买,且未食用该食品,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因此驳回了他的道歉请求。

  这一案例再次强调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商家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及时处理过期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即使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不合格商品,也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鲁忠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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