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10月至2003年3月 被指利用虚假发票诈骗信用状信贷及分期付款贷款
王健仪涉嫌于1997年10月至2003年3月间,串谋叶惠娴、叶帼仪及郑文华,利用虚假发票,向广安银行及英利信用财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发票,诈骗信用状信贷及分期付款贷款一共145余万元。
※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1997年10月6日,为会计用途而窜改一间公司的发票,借以显示该公司将一部机器以9万港元售予“王老吉”。
※ 其中6项控罪指控王健仪涉嫌于1998年2月12日至2003年3月28日期间,为会计用途而窜改另外三间公司的6张发票,借以显示该等公司以总额1363300元,将多部机器售予“王老吉”。[详细]
□ 2006年 需照顾身患红斑狼疮症女儿 通过律师求情轻判
据悉,王健仪早年离婚,一子一女虽已长大成人,但女儿身患红斑狼疮病,由每月收入是5万至10万港元的王健仪独力抚养。而王健仪在案发前还曾获美国某大学提名参加杰出华人的选举,终因涉及本案而弃权。[详细]
□ 2008年11月20日 被裁定7项伪造帐目罪名成立
香港区域法院审判,王健仪被裁定7项伪造账目罪名成立。香港区域法院暂时委任法官王兴伟将案件押后至12月9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已被准予现金二万元保释以候判刑,但其在宣判前不能离开香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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