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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解读 |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拥有独立的破产法院系统的国家。在大多数国家,破产案件均由民事法庭或商事法庭审理,或在破产方面具有专长的法官审理。 在美国,破产法官拥有自己的法庭、工作人员,有些地方的破产法官甚至拥有自己的法庭大楼…[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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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保护是一个法律流程 |
◎ 破产保护并非破产清算 |
公司向联邦破产法院递交申请,并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重组。克莱斯勒自申请破产保护后,将开始为期30天至60天的破产重组。美国政府将提供30亿至35亿美元的一系列资产融资,以帮助克莱斯勒继续正常运行。一旦克莱斯勒重组成功,它将再获得45亿美元的融资,以重新启动业务…[详细] |
据悉,克莱斯勒已经根据破产保护条例第363条提请动议,要求法院快速批准其与菲亚特的协议,并将克莱斯勒的主要资产出售给新公司。这一类型的破产保护的优点是快速。业内专家认为,对于企业自身而言,时间拖得越长,问题积累就会越多,也越难处理,尽管破产保护对企业重组和处理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详细] |
◎ 破产保护是企业重生机会 |
◎ 对员工有什么影响 |
申请第十一章保护的公司通常都能继续履行其对消费者的义务。同样,在申请保护之后,按照当前条款,也通常能够向供应商支付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费用。公司业务照常进行,且其目标是通过这一程序产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的、财务更健康企业…[详细] |
作为申请第十一章破产保护的惯例,公司将得到法院的批准继续向员工提供常规的福利待遇。
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律保护401(K)储蓄计划以及养老金固定计划中的资金,公司的债权人不得提取该部分资金…[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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