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从无期到五年,到假释,许霆案的进展备受关注。许霆重获自由了,在距离服刑期满还有一年零九个月之时。当然,只是假释。法院裁定书显示,许霆假释的原因是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且缴纳了罚金。[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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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获假释提前出狱
许霆出狱了。
他的案件在2008年广受关注,引起了一个全国性的讨论。在出错的ATM机上取出了不属于自己的巨款,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从无期到五年,到假释,许霆案的进展备受关注。许霆案也成为一个标志性的词汇,其他的类似案件往往被冠以某某许霆案的标记。【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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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 重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二审许霆案重审现场宣判,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
□ [2007年12月] 一审判决被判处无期徒刑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
□ [2006年4月] 利用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受审,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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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曾在广州召开网络计算机刑事犯罪研讨会,对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探讨。在研讨会上,除两人认为许霆构成犯罪外,有八成以上的与会人员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派从柜员机是否为金融机构、许霆行为是否秘密窃取两方面进行了论证,更对许霆行为实为民法上的合同行为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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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派理由 |
无罪派理由 |
盗窃柜员机资金即盗窃金融机构 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
不能反推出是盗窃金融机构 当最高法院解释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是盗窃金融机构,并不能反推出任何盗窃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都是盗窃金融机构。 |
以为银行不知道属“秘密窃取” 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故许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
定罪时逻辑没有统一 定罪的时候柜员机就是金融机构,在分析犯罪构成的时候,又宣称柜员机不能代表金融机构,因此前后逻辑没有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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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评价你自己?“我认为自己是个好人”,采访临近结束,许霆低下头沉思了很久,眼眶有些红了,这是记者面对面采访许霆以来第一次看到他神情的变化。
半晌,许霆似乎有些自言自语地说道,“说这句话都想哭了,我一个刚坐完牢出来的人”,他似乎有些语无伦次,“即使在判无期的时候,我也从没抱怨过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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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州先做传菜员后当保安
许霆在广州第一份工作是在天河南二路的山西菜馆做传菜员,管吃管住,工资六七百元。在菜馆干了半个月后,找到了一份保安工作。这份工作许霆干得是尽心尽力,人缘也很不错。三个月下来,他总共领到了3000多元的薪水,许霆说很满足,“钱够花,还花不完。”【详细】 |
□ 再读书是想给一个女孩幸福
14岁的许霆开始踏入社会,他开过铲车、学过电焊,跟着工程队去外省务工,一个月下来也能赚到上千元,这样在外面混了两年后,他准备在山西运城开个饭馆,此时,一个女孩的出现让他又开始继续读书了。【详细】 |
□ 初中成了学校里的“老大”
上中学后的许霆,没有按照父母“好好学习,考大学”的期望走下去。他喜欢跟学校里的一帮“兄弟”混在一起,打架、玩游戏、逃学,为此没少挨父母打。许霆在朋友中以“讲义气”而出名,为朋友可以不顾一切地出手,慢慢地,他在学校里成了“老大”,但他有一个原则,“不会主动欺负别人。”【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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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陕西人,2006年在广州利用ATM机故障取走17.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著名案例。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因表现好假释出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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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许霆案,“女版许霆”廖淑珍的“盗窃金融系统案”就更离奇一些,她手持的那张储蓄卡,把卡里的钱全取完,余额却一分不少,变成了可重复取款、“钱又生钱”的“摇钱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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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许霆案”相似,2001年3月,在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读书的何鹏用自己余额为10元的农业金穗储蓄卡,到银行的一台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由于系统故障,何鹏的卡上却突然冒出了许多“0”,何鹏随即按键取出了100元。前后取出近4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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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银行ATM机出了问题,同样是面对诱惑连续取款,同样是“不当得利”后接到银行的电话,同样是接到电话后逃跑躲藏,一连串的“同样”中,南京“女许霆”的主观故意更加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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