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凰珠宝百亿黄金质押事件持续发酵,民生信托、东莞信托等金融机构先后发布告投资者书,陈述对本次案件的观点及立场。
本案涉及多家金融机构和众多投资者,据了解,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民生信托于7月9日邀请到了国内法学界一众权威专家就“民生信托与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召开了一场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到了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中国保险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保法专家高圣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经济法专家李曙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保险法专家郭宏彬教授,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等权威专家、学者参会,并就案件所涉及的法理及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会议由国务院国资委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长刘纪鹏教授主持。
在认真审阅了由民生信托提供的《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之信托贷款合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武汉金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黄金质押合同》、《保管箱租用协议》、《保险单》、《检测报告》、《保险索赔函》等材料后,各位专家就案件所涉及的法理、法律问题发表了各自的专业观点。
江平教授认为:在保单中关于民生信托作为特别受益人的约定,是保障民生信托作为债权人权利不受损失的重要条件,从这个角度说,这样的保证保险和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应该说不存在由当事人双方(保险人、投保人)共同协议解除合同(这个选项)。
尹田教授认为:特约条款确定的是保证关系,保证的就是金条(真假)。特约条款与一般条款对保险事故、目的、对象约定均不同,实际上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该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为民生信托的一个承诺,在这里面,实际上设置了民生信托对保险公司的直接的请求权。
宋朝武教授认为:各方的意志表达清晰,逻辑关系清楚,法律事实明了,而且特别约定的基本事实各方都非常清楚,没有模糊地带。在程序法层面上来说,法律上没有先刑后民这个规定,只有刑民案件交叉的问题。在实体法层面上,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民生信托对保险公司的主张绝对应该得到支持。
李曙光教授认为:特别约定中说明了,保险人也即是保险公司交付给受益人标的黄金经过双方认可的鉴定,如果不符合规定,视同保险事故。质押保险过程当中,保险公司作为质押品的交付人,要承担检验检测的主要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是检验检测主要的责任人,民生信托是见证方,不是责任人。
王涌教授认为: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指出了“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由保险人承保”,这就说明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在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候是不确定的,按照这个约定来讲,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欺诈来解除合同,因为保险标的本身就是黄金的性质。
专家组成员对案情所涉及的其他关键点也都进行了一一论证,最终一致认为本案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适用,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实质上构成独立于保险合同的担保。关于如何处理本案,应该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来判断,本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二条约定“如质量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在案涉黄金的质量重量不符合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成立,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向民生信托承担赔偿责任。
民生信托相关人士表示,公司一直坚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在行业顶级专家给出法律解读之后,更加相信此案能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同时,民生信托将一如既往为投资者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妥善处理项目后续事宜。民生信托也相信,有关的金融机构也能一致行动起来,坚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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