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梦仪 北京报道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南》限制了部分行政机关的权利,这是亮点之一。《指南》第五章表示,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指南》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注意到,这是继汽车业、原料药领域,又一重点领域将有专门的反垄断指南即将出台。
《指南》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涵盖了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限定交易、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的认定。
规范平台行为
《指南》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内容涵盖了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限定交易、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的认定。
其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部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等。
“《指南》对行政机关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果这个规定成立,对一些城市限制外地人从事某些工作这种事情就不存在了。”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前国家对于平台经济的垄断就曾出台了意见。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中提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除了强调对平台经济要继续“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之外,更强调了要“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换言之,加强竞争执法将成为保障平台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
恶性竞争或将受限
国家对平台垄断问题重拳出击,或将解决平台恶性竞争等问题。近年来,多个平台之间屡被曝出“二选一”的问题,“二选一”的背后是两家企业围绕市场份额展开的恶性斗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央视特约评论员刘俊海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把超级互联网大平台纳入立法规制范围,并强调在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就恰恰抓住了互联网企业最核心的商业模式和营利模式,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意味着,互联网行业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合同现象将会得到根本遏制,互联网垄断企业为排挤中小竞争者、剥夺电商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而强迫电商选边站队的“二选一”潜规则也将逐渐出清离场。
《指南》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内容涵盖了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限定交易、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在限定交易的主要表现中,新增了“二选一”的表述,再次重审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早在去年双十一前夕,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相关负责人就曾指出,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通过限制交易对方选择权来排斥竞争的行为。
以“二选一”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由来已久,此次监管机构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表态,市场信号也更加明确。
刘俊海表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仅有助于促进产业进步,提升企业竞争力,而且有助于造福消费者。国家必须为各类企业(包括国企与民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创造出公平竞争的法治生态环境。至于谁能胜出,完全交由市场选择,让消费者用钞票去投票、用脚去投票、用诉状去投票。
(编辑:张靖超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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