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来了!海南自贸港企业部分原辅料免进口关税

2020-11-12 17:53:02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12日电 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有关政策。

《通知》规定,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据《通知》后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相关原辅料货品共169项,包括其他非种用大麦、其他非种用燕麦等农作物货品,原油、液化天然气等能源货品,用防腐剂处理的针叶木原木、柚木原木等林木货品,以及其他铝制结构体及其部件、船用压燃式内燃发动机、其他雷达设备等货品。

《通知》要求,清单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来源:财政部官网

据清单标注,零部件指清单第141-169项税则号列商品,包括其他铝制结构体及其部件、船用压燃式内燃发动机、其他雷达设备、其他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雷达设备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用的其他零件、飞机及直升机的其他零件等。

此外,《通知》明确,“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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