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据央视报道,136位网络作家联合发出倡议,其中包括“拒绝跟风、抄袭、侵权盗版等行为,不唯点击量论英雄,加强精品化创作”。
12月31日零时,郭敬明就《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作品《圈里圈外》一事在微博道歉;31日上午,于正也在微博就《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版权,向琼瑶道歉。
1月2日晚,多个自媒体在社交平台透露,1月4日起院线不得再排映《晴雅集》和《沐浴之王》,且已经得到影院证实。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了几名看懂App专家对此话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张爱凤
广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1、郭敬明于正为什么道歉,是迫于压力还是真心悔过?
我认为,郭敬明、于正的道歉,主要是迫于影视创作共同体内部及外部舆论压力。共同体是一个具有自我认同的概念,对内要求以共同利益和共同认同作为价值标准。很显然,郭敬明、于正的“抄袭”行为,不仅损坏了影视创作共同体的利益和声誉,也破坏了创作者们应该遵循的共同价值。
此外,话语包含在权力之中,同时也是权力得以实施和传播的系统的一部分。当111位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联合呼吁,136位网络作家同时发出倡议,这种话语会波及、影响整个网络及社会空间,由此产生的文化权力是巨大的,会对郭敬明、于正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2、郭敬明于正事件对影视行业有哪些利好?
一方面,郭敬明于正事件能促进影视行业的自律和自我净化,促使影视创作共同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制度及共同体规则,积极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像庄羽这样的受害方及维权方来说,此事件也是一种积极的肯定和鼓励。更重要的是,影视行业如需长远健康发展,仍需加强国家立法、执法层面的力度,予以制度保障。
3、郭敬明于正影视被下架是否意味着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体系?
郭敬明于正影视被下架并非意味着国家刚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体系。
重视知识产权体系建构早已经成为世界的普通共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局也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随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以及将于2021年6月施行的新《著作权法》,都会更加强化著作版权的行政执法、处罚力度。这意味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拭目以待,也应该积极参与并维护。
向凯
中国青年剧作家导演
1、郭敬明于正的道歉是迫于舆论压力的一场危机公关,郭敬明的影视作品《晴雅集》正在公映,涉嫌抄袭的《沐浴之王》也被牵连其中。于正的多部影视作品正在等待播出,郭于两人的道歉对于他们而言可谓是“迫于无奈”之下做出来的公式化道歉,谈不上是真心悔过,郭于原以为通过道歉让此次抵制事件降温到不了了之,根本没想到给影视行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2、郭敬明于正的道歉和相关作品下架是一场迟到的正义,这也说明影视行业在树立优良的正确发展方向,歪门邪道、不劳而获的“老鼠”偷盗行为将在行业内无处藏身、无法生存。影视行业的乱像也是这一小撮乌合之众所造成,真正为影视而努力拼搏的创作者们被这些乌烟瘴气所掩盖,净化影视行业势在必行,给奋斗在影视行业的原创作者树立坚定的信心。
3、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蔡辉
专业书评人
版权管理在国内长期是短板,因认定难、执行难,虽然对盗版者的处罚金额是比较高的,但执行不了,则犯罪成本就会比较低。
原本寄望移动互联网可以遏制盗版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出现了大量洗稿公司。这些公司用千字5元左右的价格,招揽大学生,将其他人的文章改头换面,一些网络平台为保证“原创度”,也积极与洗稿公司合作。而这些平台对被侵权者受理,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
面对这种局面,对郭敬明、于正加强出发,有其合理性,但要注意:
其一,是通过法律途径,还是通过行政途径。
其二,处罚的是他们的侵权作品,还是他们的其他作品。
不能因为过去的作品曾经侵权,所以就干脆将他们排除创作圈,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
一些人觉得,他们反正是抄袭者,处罚抄袭者有什么错?但抄袭行为与抄袭者是两个概念,我们反对的是他们的抄袭行为,而不是作为个体的人。
将郭敬明、于正的新作品下架,应该有合理的理由,比如新作品依然存在抄袭行为等。如果拿不出来证据,仅靠盘外招,那么盘外招的操作者事实上就凌驾于法律之上,今天确实可以有效地打击曾经有污点的创作者,可明天如果用来打击没有污点的创作者,该怎么办呢?谁来约束这种行为呢?
法律执行上的缺位,用行政手段来补,在必要时是无可厚非的,但希望不要成为路径依赖,更不要让公众产生“看你不顺眼,就得收拾你”式的误读。
不否认,郭、于的大部分作品太娱乐化,不是很好的文化产品,但文化生产的特点就是,出一个好作品,必然还有许多坏作品。当年金庸的作品也被视为精神污染、文化垃圾,今天我们的看法就改变了。所以,对一些可能现在看上去不太好、但基本无害的作品,应保持宽容,只要符合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该允许它存在。文化市场上的产品多元了,用户的欣赏水平会提高,好作品才能出头。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更没必要用行政手段来干预二人的作品了。
陈光
法学副教授
处于外部压力而道歉的可能性大些,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主体都有投机心理。舆论是一种可以改变博弈状态的因素,也可以视为一种机制,但形成类似本案中的舆论压力机制,总体概率偏小,这就需要正式制度,尤其法律以及法律的有效实施。我国近年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本案只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案例而已。当然,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于规范影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会产生积极影响,但要想形成长久规范,还需正式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以及确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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