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是巨大的流量入口,其广告价值不言自明。不过,在众多广告中,声称金融机构的贷款导流广告乱象也不断出现。
1月12日,记者从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应县农商银行”贷款广告,广告称其为正规借款机构,最高可借20万元,最长分期60期,手机借款、随借随还,0抵押、无抵押。
记者点击链接后,页面还显示“0抵押、0担保”,最快1小时到账。填写手机号、姓名、地区、额度等资料即可进行预约,链接下方显示有637人已预约成功,金融服务将根据个人情况由适合的正规金融机构提供。
1月12日晚记者按要求填写了上述信息,1月13日一大早即有声称银行的客户经理用个人手机号联系记者称,根据申请信息收到了记者的贷款预约申请。不过,在记者多次询问该客户经理在哪家银行、哪个部门时,其最终改口为贷款中介。
“我们合作的银行有40多家,包括建设银行(601939,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以及部分农商银行等。”上述贷款中介对记者称。了解到记者居住地后,该贷款中介还声称,“可以马上带你到附近招商银行办理贷款。”
不过,对于记者表示从朋友圈看到的是“应县农商银行”贷款广告,能否从该银行贷款时,该贷款中介称,“我们公司没有与这家银行有过合作。”并提示记者称,根据申请条件,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公积金缴纳证明等),在相关银行进行资质审核后,即可以确定是否通过资格审核。
记者从企信宝进一步了解到,上述贷款中介所在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注册地为北京,注册资本100万元,为两自然人持股,无官方网站。业务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
在与贷款中介的通话过程中,记者还听到,上述贷款中介的同事在与另一位贷款申请人在沟通贷款申请的问题。
对于上述公司信息被“错用”的问题,1月12日晚间,应县农商银行也紧急发布《澄清声明》表示,对上述微信朋友圈中应县农商银行“手机借款,随借随还”的广告,迅速进行真实性核查,并澄清:该行无”手机借款,随借随还”产品;该行未发布过"手机借款,随借随还"的相关广告。
银保监会信息显示,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于2020年6月批复同意山西应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并于2020年12月24日批复同意其开业,注册地为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新建西街7号。
1月15日,微信相关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回应称,经核实,此次是由于腾讯广告服务商山西京轩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山西京轩”)的代运营机构误操作,导致应县农商银行的广告主账户期间正常投放的广告素材被错误上传。12日晚服务商排查到错误上传素材问题后,第一时间下线了该广告素材。
“我们严肃责成服务商山西京轩积极与广告主进行沟通,争取获得谅解;同时吸取经验,持续加强对服务商的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微信方面同时表示。
山西京轩也发布声明称,应县农商银行为其常规合作客户,且一直在持续投放广告;因代运营的误操作,导致素材上传错误至应县农商银行后台;应县农商银行比较认可处理问题的方式及态度,目前还在积极沟通解决问题。
“因合作的代运营机构操作失误导致此问题的发生,我们对该代运营团队列入黑名单,并将合作伙伴及客户进行逐一排查,确保以后不再发生此类问题。公司相关对接人员对于此事件把控度不够,已经与此辞退处理。”山西京轩同时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应县农商银行”的贷款广告链接申请中,对于贷款地区还可以选择上海、杭州、南京,这或意味着这三个地区还有相关公司从事类似业务。记者未在这三个地区申请贷款进行测试。
公开信息显示,自2019年以来,微信朋友圈有关贷款导流的广告就引起较多讨论,贷款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包括显示为建设银行、新网银行、哈银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等合规金融机构的名称也在微信朋友圈广告中出现过。
来源:消金时代作者朋友圈截图
2020年12月,一位记者熟悉的人士在微信朋友圈点击并申请了名为“建设银行”的贷款广告后,也有相关人士联系了对方。该人士称,对此联系人感到可疑后并联系了建设银行方面,建设银行回复其表示,“未在朋友圈投放此类借贷广告,请勿点开提交信息。”
网络平台的贷款广告乱象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2020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曾发布《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银保监会提示称,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银保监会同时提醒,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重要信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范诈骗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今年初,央行召开的2021年工作会议,对于今年的工作安排第五条“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也提到,严禁金融产品过度营销,诱导过度负债,严肃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位读者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在文章评论处留言,或者联系记者。
(作者:李愿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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