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东
【案情简介】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公司)系ZL200720017638.1、名称为“八缸柴油机排气增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后潍柴公司发现,淄柴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柴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柴油机产品和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飞达公司)代理销售的柴油机产品均侵犯了其专利权。2019年5月15日,潍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淄柴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被告青州飞达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淄柴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潍柴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驳回潍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青州飞达公司辩称,其具有销售柴油机的资质,且销售的柴油机是从具有生产、销售资质的淄柴公司通过正常途径购买,来源合法,其对于涉案柴油机是否已申请专利、专利权人是否为潍柴公司以及涉案柴油机是否存在侵权等并不知情,故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潍柴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应予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一: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潍柴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经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潍柴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争议焦点二:
两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淄柴公司未经潍柴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潍柴公司享有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州飞达公司未经潍柴公司许可销售侵犯潍柴公司享有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均侵犯了潍柴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权。鉴于涉案专利有效期已满,故法院对潍柴公司要求淄柴公司停止侵权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淄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潍柴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淄柴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本案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情形,考虑到潍柴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淄柴公司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0万元。青州飞达公司销售的柴油机是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具有合法来源,故青州飞达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潍柴动力(00033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依法跨域保护大型机械制造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典型案例。潍柴公司2020年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83位,目前获得专利授权5905项,本案系其专利维权胜诉第一案,不仅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保护了自主知识产权,也为企业未来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重要借鉴。本案在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潍坊巡回审判庭公开审理,首次邀请跨域技术调查官协助查明案件技术事实,对如何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优势作用进行了有益尝试。判决生效后,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赴潍坊进行了案件回访,充分体现了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全域司法保护、全程司法服务”理念,是落实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合作机制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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