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2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刑事处罚信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
据介绍,在现有实践基础上,《办法》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主要包含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信用修复的条件等七部分内容,共41条。
在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方面,主要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概念以及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信用修复是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
信用修复的条方面则主要明确了认定单位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要求,以及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条件。
明确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刑事处罚信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保存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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