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6月6日,七国集团(G7)达成了一项历史性协议,承诺执行至少15%的全球最低公司税率,以确保企业在其运营的国家适当地缴税,迈出了扭转跨国公司所缴税款40年下降趋势的第一步。预计该协议将在接下来7月的G20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征求更广泛的意见,中国届时也将对该议题表达自身立场。因此,我们理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我们对G7国际税改协议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背后的逻辑、国际社会的反应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中国应该采取的立场和应对措施。
国际税改协议的主要内容及点评
G7国际税改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要为:
设置了至少为15%的最低企业税率。允许各国对在其境内开展业务的公司(无论是否为数字化企业),就其在各国境内的收入部分实施征税。G7承诺在税收权利分配上达成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授予市场国家向最大、最赚钱的跨国企业(利润率超过10%)利润的20%进行征税的权利。G7各国可以对其本国公司的海外利润征收至少15%的税,以阻止跨国公司使用会计手法,将利润转移至少数税率极低的国家。
我们对协议的看法有以下几点:
1.为在短期内达成协议,美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妥协。
本次全球税收协议,从美财政部提出到达成G7初步协议仅用时两个月左右,主要原因是美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包括降低最低税率由21%至15%、允许各国政府对部分跨国公司按经营收入课税等。而美国妥协的主要原因是为拜登政府的基建计划筹集资金,以及其重返所谓“多边主义”以获得盟友支持等。若此次税收协议落实,美国的盟友对美国科技巨头的税收将得到提升,相应地,法国、德国对“数字税”的态度将有所缓和,甚至将取消对“数字税”的诉求。美国财政部长耶伦表示,随着新规生效,欧洲国家将取消现有数字服务税,美国认为它区别对待了美国企业,并表示:“已达成广泛协议,二者同时进行”。可以看出,美国为快速达成协议率先做出让步,其欧洲主要盟友也予以了回应,加快了协议的进度。
2.15%的税率虽然只是开始,但后续提高幅度或十分有限。
此次税改中全球最低税率15%的水平只是G7为迅速达成协议的妥协结果,最终协议设定的最低税率或将高于15%。法国财长勒梅尔也表示:“这只是一个开端,往后几个月里,我们将奋力尽量提高最低企业税率。”虽然G7有意在后续谈判中提高该税率,但考虑到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接受范围和接受程度,最低税率能够提高的幅度或十分有限,很难达到美国早前提出的21%,可能只是略高于当前协议水平。
3.最低税率对G7本身影响不大,但对“避税天堂”将造成明显打击。
G7除加拿大外其他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率远高于15%,且美国正准备提高税率,加拿大各省税率不一,但也普遍高于15%,因此最低税率对G7国家税收影响不大。但从爱尔兰等“避税天堂”的角度来看,最低税率高于其目前的公司12.5%的所得税率,这些国家的税收优势将受到损害,因此这些国家必将表达反对意见。
4.最低税率与海外征税权结合,跨国公司转移利润或将得不偿失。
全球最低税率是从降低国际税差的角度降低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避税所得,但不足以改变其行为模式。而本次协议中对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公司海外利润征税20%的规定,可能使得传统“避税天堂”的实际税率与经营业务所在国税率倒挂,导致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反而亏损。若该协议通过,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避税收益大幅下降,其转移利润的动力也将大幅降低,但目前具体细节还在商讨之中,比如如何界定“海外利润”、20%课税如何在不同经营所在国之间分配等。
5.基于收入的征税条款或将从根本上遏制跨国公司转移利润行为,但其可行性有待观察。
G7在本次协议中同意对跨国公司基于收入课税,这可能使得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有效性大幅降低。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国际税差实施避税,但若执行上述提案,今后这些公司至少也要就其在当地的经营收入向当地政府纳税,跨国公司基于所得税的避税手段可能变得无效。
美国计算机和通信行业协会(CCIA)会长马修·施鲁尔斯(MatthewSchruers)表示,对营收而非利润征税,越来越成为各国采取的流行方式。但基于收入课税的行为是否合理具有较大争议,可能涉及营收和利润重复征税等问题,且税率一刀切对不同公司乃至同一公司的不同业务的影响差异巨大。协议目前并未说明如何按收入计税,因此该项提议的可行性仍有待观察。
国际社会的态度
整体来看,国际社会对此次税改的态度较为积极。在4月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视频会议上,G20集团财长们就曾承诺致力于建立公平的国际税负体系,包括本次协议中最重要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他们在声明中表示,将致力于在今年年中前达成一项基于共识的全球解决方案。目前的成果也的确正向该目标靠近,各国对全球税改协议态度普遍较为积极,因为国际社会需要一个稳定的经商环境,避免恶性竞争。
受其负面影响的一些国家有保留甚至反对意见。以多家美国科技巨头总部所在国爱尔兰为例,目前爱尔兰的企业税税率为12.5%,为欧洲最低,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总部进驻。爱尔兰财政部长多诺霍表示,全球设立最低企业税率将影响较小的经济体,意思是全球最低税率的设定将会明显削弱爱尔兰这种低税率小国的竞争优势。因为跨国企业受此影响,在这些国家的投资热情将会明显减弱,从而使得这些国家的利益受损。
此外,一些社会活动组织谴责财长们的雄心不足。乐施会不平等政策处负责人马克斯·劳森说:“他们制定的标准太低,公司很容易就能跨越。”
税改“当事人”跨国公司普遍向外界表达了对此次税改的支持态度。Facebook负责全球事务的副总裁尼克·克莱格(NickClegg)对这项协议表示欢迎,克莱格称,Facebook长期以来一直呼吁改革全球税收法规。Alphabet公司也紧随其后表示:“我们强烈支持正在进行的国际税收规则调整工作。我们希望各国继续共同努力,确保尽快达成平衡和持久的协议。”亚马逊公司也表示,在“让国际税收体系变得更稳定”方面,该协议意味着“向前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其发言人称:“我们希望看到,G20和包容性框架联盟(InclusiveFramework)能继续讨论该问题。”跨国巨头此番表态或是无奈之举,G7国家政府的强硬态度迫使这些跨国科技巨头不得不接受全新的税收规则。
中国如何应对
G7代表全球最发达的国家,其利益诉求较为统一,因此协议能够较快达成一致。但由G7推广至G20乃至全球而言,将会涉及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估计不会很快在国际上达成一致的意见,甚至有可能最后无法达成协议,这个建议也不会对中国的税制产生直接的冲击。尽管如此,由于该建议会影响全球产业链的重组,我们还是应该对此次税改采取认真积极的态度,具体建议如下。
1.积极参与讨论,争取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一个国际协议。
因为这样一个国际协议能够稳定我们的投资环境,对中国实行新发展格局是有利的。中国作为全球最大市场,是大多数大型跨国企业的主要业务所在地,因此全球税收规则与中国利益密切相关,如果能达成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跨国公司进行利润转移,从而侵害中国税收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消解国内企业和在华外国企业片面追求低成本而进行产业转移的动因,从而有利于中国稳就业,保护国内产业链的完整。
2.要坚持对发展中国家共同又有区别的原则。
不同国家的经济体量与经济实力差距悬殊,发达国家往往具有隐形的规模经济效益和市场地位优势,若单纯对所有国家要求最低税率的“一刀切”,客观上将形成“名义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这对多数发展中国家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要坚持原则,坚持对发展中国家共同又有区别的待遇,而不能剥夺他们自主决策的权利。
3.留意最低税率对中国自贸区及香港地区当前所得税政策的冲击。
当前中国在一些自贸区内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最低一档15%缴纳,该水平与G7设定的全球最低税率恰好相同,中国香港的企业所得税水平则略高于此,为16.5%。若后续全球最低税率提高,则可能对这些地区的所得税政策造成冲击,我们要对最低税率水平时刻保持关注并提前做好相应对策,减少全球税改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4.避免陷入无关议题,损害中国在其他方面的利益。
中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全球最低税率即便最终落地,大概率仅略高于15%,仍远低于我国税率,因此其对中国税收制度不会有显著影响。但增值税为中国主要税收来源,若实施最低税率政策,现存的出口贸易等税收优惠政策或将计入与实际税率有关的技术性判定,或将对中国出口贸易造成损害,因此我们须注意,讨论中避免陷入所谓的财政补贴、减免税收之类的议题。
5.要加强观察协调和应变能力。
要密切观察各类国家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及时跟踪分析协议的进展情况,做好各类国家的协调,特别是要跟发展中国家协调、听取他们的意见。当然,最后倡议能不能最后落实,变数还是很多,我们要加以密切关注,并及时调整我们的应对措施。
6.利用该议题争取中国其他方面的利益。
美国提出全球最低税率,主要是为了服务于自身利益。其他国家会借此机会,提出与之相关的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诉求。例如德法等国要求对征收“数字税”达成协议,并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自身利益诉求,通过了基于收入税收协议和海外征税协议等类似作用的协议。例如,如果在这次对子税率的协议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那么就有利于将此原则用于WTO改革中,从而获得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7.要有意识地将此作为在新形势下中国提高参与国际经济治理能力、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的有益实践。
在当前地缘政治恶化、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大的新形势下,如何在维护自身基本利益的同时实行多边主义是对我们的一个重大挑战,积极参与规则则是必由之路。“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推动新兴领域经济治理规则制定”,而参与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协议的制定就是当前最好的一个实践,我们应该有意识地积极参与,从中提高我们的治理能力和制定规则的能力。
(作者供职于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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