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国现代教育发展指数70.0:新政之下民办教育何去何从

2021-09-18 09:43:14 《小康》杂志社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 郭煦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公众关注的“公参民”办学进行了规范。而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可以看作是对于规范“公参民”办学的进一步细化。

图片/TUCHONG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千家万户。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公众关注的“公参民”办学进行了规范。《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除了职业教育公办校外,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剑指”“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的矛盾和问题,将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这可以看作是对于《实施条例》规范“公参民”办学的进一步细化。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曾经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实施条例》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

条例释放出诸多信号

继2018年送审稿后,时隔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终于修订落地,这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

据相关数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共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促进教育改革的一股重要教育力量。

《小康》杂志、中国小康网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原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来看,原条例共8章54条,修订后为9章68条,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了“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删除了原有的“合理回报”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第十三条则指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上述多个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设立民办学校的相关注意事项、民办与公办教育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明确界定。

与《实施条例》在义务教育阶段给民办学校划出清晰的“红线”不同,在职业教育范畴内,《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以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为主。具体到相关条例,第七条明确表示,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九条也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这符合当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教改方向。

对此,刘昌亚表示,职业教育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了其更加注重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实施条例》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实施条例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赋予了民办职业学校更多自主权。”刘昌亚谈道。

实际上,从2010年首次提出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始,到2021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发布,国内的教育环境在技术、观念、改革的背景下不断进行着更迭进化。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在法律地位上正趋于平等。

而为进一步实现教育公平,《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同时,该项要求还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市的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在解读该政策时表示,此项要求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的原则,使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大体相当。“这样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可以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

如何让百姓“上得起”民校

校园环境好,师资优良,升学率高……近年来,许多地方民办学校成为香饽饽,受到家长追捧。但动辄一年几万乃至几十万元的学费,也让家长负担日重,直呼“上不起”。

尽管一些民办学校收费已经很高,但学费上涨的压力,仍年年向家长逼来。

《实施条例》进一步强调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并就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对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高收费,将起到积极作用。

家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的王权,因孩子不一定上得了公办重点校,于是选了一家名气较大的民办校。“孩子小学对口3所公办初中。其中,只有1所省级示范中学。如果派位,不能确保考得上,不如选个不错的民办学校。”

但是,一年8万的学费,也让她这个工薪族压力山大。为了孩子,她只能咬牙坚持:“办好学校需要大投入,收费高一点,可以理解。但民办学校的学费也太高了,能不能适当降降?”

无论一线大都市还是四线小城,像王权这样的家长很多,既对优质教育有强大需求,又有对民办校高收费的不堪重负。

“没有选择,我们是‘被动型’选手。”谈起因何选择民办学校,家住北京朝阳区的全职妈妈张静说,她是因为户籍问题,儿子上学被迫选择了民办学校。每年学费12万元左右,除了参加一些课外活动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外,其他几乎都涵盖了。

此前,一些城市推行“多校划片”入学政策后,有些家长担心自己的孩子划不到满意的公办学校,便选择口碑不错的民办学校。

近年来,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昆明等城市,都出现了民办学校涨价潮。比如,杭州学军中学教育集团文渊中学,2021年学费就大幅上调,从前一年的5万元涨到了8万元。

针对民办学校高收费和涨价问题,一些地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些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条例》颁布后,这一问题或将有解。

多所民办学校负责人表示,收费主要是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规模、办学历史、运营管理、市场物价等方面来综合评估。其中,课程建设、师资引进花费较高。

“和公办学校不同,民办学校经营需要自负盈亏,教师工资福利也从学校收费中支出。”北京一所民办学校负责人说,民办学校为提高升学率,赢得市场口碑,有时会不惜重金聘请优秀教师,充实师资力量,“钱从哪儿来?羊毛只能出在羊身上。”

尽管民办学校有高额的学费制约,一些家长还是义无反顾选择民办学校。

长期位居长沙市初中前列的长沙市广益中学,就是一所民办学校。之所以在基础教育本就比较发达的长沙市能够立足,最主要的就是由于他们的办学实力较强,每年考取重点高中的人数比较多,不仅吸引了长沙市内的学生,也吸引了众多湖南省内的学生。

《小康》杂志、中国小康网记者看到,《实施条例》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确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规范+扶持”:让民办教育开新局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指出:“政策发布之后,民办学校目前的担心并不在条文本身,而是集中在地方政府的实施层面,即一头沉或者一头偏。重规范、轻扶持,或者是只规范不扶持。”为此,刘林建议,各地方政府在政策实施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规范和扶持措施,在一定阶段内要实现综合平衡,向市场释放出一个正确的政策信号。

刘昌亚介绍,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了民办教育的相关制度,有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积极互动,强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精神,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的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的修订强调了教育的公益属性,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依靠改革创新,此次《实施条例》修订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刘林表示,新条例符合业界预期,认同度比较高,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是长期利好。

“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在刘林看来,这些禁止、限制措施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

上述专家表示,事实上,新修订的《实施条例》限制公产私用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公益性原则,可以将真正致力于发展教育的办学者请进来,将圈钱逐利者赶出去。这些有益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新规定不仅净化民办教育的办学环境,优化办学主体,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我国民办教育形成与国家发展和人民需求相契合的办学新格局。总之,要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推动民办教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让广大家长、学生及合法合规的民办教育者的利益都得到最大保障。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1年9月上旬刊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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