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构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13年来,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在实体制度上,吸收了全球反垄断法的普遍共识,反垄断法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则,作为一类独立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充分体现出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态度;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双轨并行,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塑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反垄断制度以“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着力点,既规范经营者行为又规范政府行为,通过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可能会有人说,“大数据杀熟”是差异化定价模式,属于合理的商业安排。如果用一款有“价格歧视功能”的打车软件,理性的做法是怎样的?是几人同时叫车,选择一个价格最优的方案。同样用经济学的思考方法,无疑会大幅提高交易成本,降低经济效率。不仅如此,消费者提供数据是为了换取便捷、精准的服务,从而提升生活品质,提高福利水平,而不该因为暴露了消费偏好,而被人为地差异化对待。
无论从功利主义观点还是法律正义观点出发,逐利的正当性都是有边界的,即市场秩序,其底线是公平竞争、创新激励、消费者利益。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之间、在逐利与创新之间,要通过反垄断法实现矫正正义。
事物的发展有其客观规律。平台经济经过了三个阶段,即从以互联互通的中介功能、大数据适用为特征的商业功能、以多产业融合为目标的生态功能,急速向纵深和广域扩展,与传统经济下产业渐进式的扩张、发展呈现巨大差异。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平台经济垄断初见端倪,并在个别领域愈演愈烈。
我国反垄断法施行13年来,案件数千起,但对平台企业的执法、司法案件屈指可数,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正是因为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应当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反垄断和保护创新的关系。公平竞争会激发创新活力,而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是鼓励创新的长效制度保障。
只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可能锻造出有竞争力的经营者,只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鼓励创新以提高竞争水平。反垄断工作应当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一方面,执法、司法要法治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裁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使反垄断常态化。另一方面,反垄断不以处罚为目的,要充分发挥指引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
(责任编辑:王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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