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常态化,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导向作用正日趋强化。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列举了20条具体举措,旨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中小微企业往往在市场竞争、产权保护中处于劣势地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会上还提出,积极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
刘贵祥称,要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方式,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称,2022年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三大下行压力,中小微企业将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故此,该《意见》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进一步对第一财经称,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除产权保障、契约自由外,还需要确保竞争的有效,这方面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当前环境下,有必要重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针对中小微企业所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但也应关注到,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背景下,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应一视同仁。”陈兵称,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防范大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抑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但不应过度解读为保护特定市场主体,而导致不当干预甚至抑制特定主体。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约束的是市场行为,并非市场主体。
2021年是反垄断大年,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动作连连,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竞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也在加快,但反垄断司法推进的步伐却显得相对滞后。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告诉第一财经,反垄断司法稍显“无力”的背后,存在着原告起诉门槛高、诉讼成本大、举证责任重、风险高但受益小等一系列的问题。
“今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要‘着力健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这就意味着不能一条腿走路,要改变执法强、司法弱的问题,加快反垄断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反垄断监管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孙晋称。
韩伟称,与美国的司法主导模式不同,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模式类似欧盟,整体偏行政主导模式。尽管如此,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司法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也出现了一些影响深远的重大案例。
“但由于反垄断案件技术性较强,特别是部分案件所涉竞争损害的论证在举证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结果上来看,原告方,特别是当原告处于相对弱势,胜诉率的确不高。”韩伟称。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时曾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一批高额赔偿案件;积极探索数据权益保护、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新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认定问题,及时审结微信群控等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二审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14736件,审结13946件,年均增幅达18%;新收一、二审垄断民事案件158件,审结189件(含旧存),年均审结超60件。
为了与行政执法形成更有效的监管合力,2022年,反垄断司法领域应如何完善?
韩伟建议,可以进一步推动反垄断相关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比如司法解释可以针对一些反竞争行为类型,探索举证责任倒置,降低弱势原告的举证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消息称,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推进反垄断司法解释二的制定工作。
除了完善司法解释外,孙晋还认为,从根本上来看,仍需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建议竞争司法的裁判思维从司法裁判思维转为公益裁判思维,探索建立竞争法庭试点,稳步实现竞争案件专业审判。
陈兵认为,由于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未来在反垄断监管上,需要注意厘清执法和司法的职能、权限边界,不缺位也不越位。与此同时,做好竞争法和民法等多元法律体系的协同和平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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