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其中检例第146号明确:醉酒驾驶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所有机动车驾驶证。
从当事人向区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此案的处理先后经历了7年时间。近一年后,福建省检法两院出台文件,统一全省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
【案例】
醉驾判刑后该不该吊销所有驾照?
最新发布的最高检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为检例第146号至检例第149号,共4件。其中,检例第146号为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案件发生于2013年5月1日21时许,当晚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路边行人吴某珍,致其轻微伤。经鉴定,卢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5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该市交警支队)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市交警支队某大队依法对卢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已生效,300元罚款已折抵)。此后,该市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卢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以其持有的小型汽车驾驶证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该市交警支队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因醉酒无证驾驶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又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该市交警支队再以卢某醉酒驾驶而吊销其小型汽车驾驶证,该行政处罚与卢某已经受到的刑事处罚和行政罚款处罚存在矛盾,故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行政判决;二、撤销市交警支队所作的吊销卢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市交警支队不服二审判决,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不予再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纠正一个案例后,福建全省司法裁判尺度实现统一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卢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三者之间不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各类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认为允许其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这是对违法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与违法行为人实际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对卢某处以吊销所有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二、维持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还调查发现,2019年,该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中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这些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吊销驾驶证是指对违法行为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一并吊销;法院认为一并吊销依据不足,且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通常判决撤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和司法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致。
鉴于类似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认识分歧,影响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沟通协调,围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问题进行座谈研讨,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问题达成共识。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办理的通知》,要求加强源头管理,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相关规定内容纳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题库。
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会议纪要,就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提出具体要求,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截至目前,该省未再出现涉吊销驾驶证行政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解读】
吊销驾驶证认识分歧影响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
就检例第146号,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对醉酒驾驶的判断,主要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国家对醉酒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规定了统一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车有着严厉的处罚。
“本案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当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该负责人认为,这个案例明确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行驶资格的处罚,所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吊销驾驶人的全部机动车驾驶证。
该负责人说,鉴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减损被处罚人权益,对被处罚人影响重大,案件办理要求规范程序,严格事实认定,综合考量违法驾驶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体现过罚相当。本案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从提出抗诉进行个案监督延伸至类案监督,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进行磋商,促进形成共识,采取会签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解决执法司法办案中认识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统一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对于今后办理同类案件、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将更注重系统观念、类案监督、源头治理
“这4件案例看似是一件件普通的‘小’案,背后蕴含着行政检察牢记‘国之大者’、自觉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情怀。”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本批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上报的百余件案例中遴选出来的。本批4件指导性案例,在案件选取上突出类案监督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总结实践中成熟的类案监督经验,提炼符合类案监督特点的规则,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把握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内在规律,同时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杨春雷总结,这批指导性案例有如下特点:体现行政检察监督的更高质效,反映行政检察监督的能动性,遵循行政检察的内在规律,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基于执法司法统一、促进社会治理的目标追求,推动形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形成共识,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很好地诠释了这些监督理念。
杨春雷表示,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一年,是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检察机关将更加注重系统观念,切实增强类案监督意识;更加注重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张磊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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