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是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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