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利股份前副总裁曲昆生被公开谴责 减持严重违反承诺

2022-07-12 11:19:3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 上交所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烟台北方安德利(603031)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股份”,605198.SH)时任副总裁曲昆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经查明,2020年9月18日,德利股份在上交所上市,时任副总裁曲昆生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就其通过烟台兴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安投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并承诺不以转让兴安投资股权形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截至2021年6月22日,兴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曲昆生作为兴安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兴安投资的16%,其通过兴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曲昆生在任期内转让其持有的兴安投资16%的出资份额,间接减持公司股份320万股。2021年6月22日,转让合伙份额办理完毕后,曲昆生已于2021年6月28日离任。

公司时任副总裁曲昆生在明确承诺不以转让兴安投资股权形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全额转让其出资份额,严重违反前期承诺,相关减持行为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第3.1.7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德利股份时任副总裁曲昆生予以公开谴责。

以下为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88号

关于对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曲昆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曲昆生,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经查明,2020年9月18日,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

时任副总裁曲昆生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就其通过烟台兴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安投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并承诺不以转让兴安投资股权形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截至 2021年6月22日,兴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曲昆生作为兴安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兴安投资的16%,其通过兴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曲昆生在任期内转让其持有的兴安投资16%的出资份额,间接减持公司股份320万股。2021年6月22日,转让合伙份额办理完毕后,曲昆生已于2021年6月28日离任。

公司时任副总裁曲昆生在明确承诺不以转让兴安投资股权形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全额转让其出资份额,严重违反前期承诺,相关减持行为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第3.1.7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曲昆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