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6日讯(记者 魏金金)记者今日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获悉,为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推动网络演出剧(节)目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选择以直播或录播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演唱会等演出内容,满足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但新业态与传统营业性演出存在明显区别,由于没有现场观众等原因,企业无法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向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演出许可。结合此前网络演出剧(节)目试点管理工作经验,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目前行业发展诉求和市场实际困难,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起草了《通知》,并征求了部分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通知》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以及与营业性演出网络直播的概念边界。二是要求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是提出进口和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管理要求。四是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五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六是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要求行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自律工作。
据悉,目前演出市场新业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态:一是将境外举办的演唱会、音乐会、戏剧等演出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播;二是将已经录制完成的演唱会、音乐会、戏剧等演出内容通过互联网传播;三是专门为网络传播制作无现场观众的舞台演出或虚拟舞台演出内容并向公众提供;四是利用数字技术制作虚拟演员演出内容并通过互联网传播;五是通过个人直播间提供舞台演出内容。
《通知》中提到,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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