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海医(览海医疗)股票索赔案起诉到法院,律师提示可索赔主体和条件

2022-11-30 11:05:42 新浪网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本人代理的退市海医(览海医疗)股票索赔案已经起诉到法院,受损股民仍可起诉。

2022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称,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4日出具的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保荐代表人对览海医疗2021年1月1日以来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022年4月27日,览海医疗披露公告称,公司2021年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于2021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575,051,084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59%。2022年1月,因控股股东关联方借款440,693,624元到期未归还,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情况表明,董芷汝、杨沁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发现并及时披露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存在的违规情况及重大风险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览海医疗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董芷汝、杨沁予以通报批评。

2022年6月21日,览海医疗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债权未收回事项。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2022年3月4日,中信证券(600030)出具的《关于览海医疗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称,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章祥兵律师认为,中信证券的上述信息披露涉嫌虚假记载,依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要求览海医疗和中信证券共同赔偿损失。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退市海医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买入退市海医股票,且在2022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退市海医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601988)“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责任编辑:刘海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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