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江泽等: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如何影响金融租赁公司?

2022-12-03 17:15:3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2月3日电 题: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如何影响金融租赁公司?

作者 边江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国资本市场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余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中国资本市场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1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前期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或低值高买租赁物、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做出细化监管要求。

该《通知》的印发时间是2022年2月,首句明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2022年2月22日,中央巡视组曾向银保监会党委反馈巡视意见时,对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两点意见,一是督促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机构持续改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二是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与融物的功能定位。

已有不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当地金融租赁公司对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进行排查,禁止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可见,在该通知正式对公众发布前,相关排查和整改工作或已在有序推进。

《通知》强化了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从合规方面看,须由财政相关资金参与建造的构筑物,如违规作为租赁物,通过金融租赁公司“买入”后出租,租入方实则是在变相举债融资,涉嫌触碰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管红线。根据我们统计,截至2022年11月,在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出具的12张罚单中,明确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规定或租赁物所有权存在瑕疵的情况涉及5张罚单,另有1被处罚系违规为地方政府项目提供融资安排。

具体而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定位“融物”,是设备投资领域中银行信贷之外最重要的融资提供方,可以满足承租人在设备购置、盘活资产等方面的需求。各行业中成熟的设备通常具有较为公允的市场价值,价格透明度较高,是金融租赁公司“融物”业务开展的重要基础。但构筑物的属性与设备不同,从产权到价值等,都难言具备“融物”基础,甚至可能会滋生低值高买租赁物等情况。如果只是以租赁的名义,实际将构筑物变相“抵押”融资,则偏离了金融租赁公司原本的业务定位,也即通知中所说的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

不过整体而言,中国金融租赁公司绝大多数系中央或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控股型国企的下属子公司,主营主业定位清晰,业务发展资源良好,应在自身业务领域深耕挖潜。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非银持牌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参照银行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管理,近年来监管体系逐渐完善。本次《通知》要求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对相关业务占比较大的金融租赁公司或会形成一定压力。从披露经营情况的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分布看,涉及公共事业类的业务规模占比在百分之十几到几十不等。

此外,本次《通知》更进一步提出,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主动对接新发展格局需要,在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寻找业务切入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目前,从披露的行业情况统计来看,截2021年末,行业绿色租赁资产规模2114.07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租赁资产余额3753.88亿元,分别大约占租赁行业资产规模的6%、11%。从近年来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债募集资金用途看,已有部分发债主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将资金专款专用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项目新投放,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这是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的良好举措,也期待金融租赁公司广泛对接绿色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领域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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