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乎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
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承办的“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适用中的重大问题研讨会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
在活动期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围绕民法典落地实施情况,专访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
他全程参与民法典立法,早在2013年当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时,就提出了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议案。这些年,他已经从民法典编纂的推动者转变成了宣传者。
注重解决中国特有问题 高空抛物等难题迎刃而解
NBD:民法典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您能否介绍一下民法典是如何针对中国现实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的?
孙宪忠:民法典完善了经济运行的基础,保障了民生,突出了人身权益保障,保护民营经济和人民财产权利,强调民事主体的自我决定权,是裁判规则上的重大改进。
我国民法典编纂有继受传统民法的很多成分,但是更为注重的是解决中国特有问题,提出中国方案。
比如高空抛物的问题,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此建立的规则是让一个楼的人都承担责任。这在现实司法审判中产生了很大问题,法官不愿意按照这个原则判决,判决了也无法得以执行。
从法律上讲,无论如何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他人有责任,更不能追究无辜者的责任,因此这个条文确实不当。从侵权法的法理上看,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因果关系的逻辑,也就是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实实在在的因果联系。但第87条却背离了因果关系的基本法理,在加害行为人不确定的时候,无根据地推定过错,让毫无关联的人共同来承担责任。
现在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及时调查责任人,这个条文就发生了本质的修改。其实一旦由公安机关调查就很容易确定加害人,现在的技术手段很先进,我们叫痕迹学,就是专门研究痕迹的,可以很容易确定加害人。这个条文修改以后,出现了几次高空抛物的案件,公安机关一介入,问题都顺利地解决了。
再比如监护制度。监护问题在其他国家都被放在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部分,因为小孩最重要的监护人是父母和近亲属。但我国民法典没有将监护问题放在婚姻家庭编,而是放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这一章里面。
当时立法的时候为此发生了争论,有些人认为,监护就是用来解决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放在婚姻家庭编。但是后来我们考虑,这个传统的做法不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把监护问题全部放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那么学校监护、社会监护等就被排除了。另外老人的监护还涉及社会性养老机构。
所以我们认为,还是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将它纳入自然人部分。在研究监护问题的时候我们还考虑了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我国的留守儿童问题。在一些打工大省,留守儿童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很严重,此外还有一些遗弃儿童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法典把监护人的范围极大地扩大了,把城市中的居委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都纳入承担监护责任的范围。所以我国监护制度的相关条文是世界上最多的,别的国家这方面法律条文比我们少得多。
警惕不准确解读 给司法裁判带来误导
NBD:民法典施行以来,一些碎片化的观点常伴随其中,对于民法典的施行是否产生了一定困扰?
孙宪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事主体进行的最普遍的民事活动就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所以民法典中体量最大的民事法律规范,就是关于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之间的法律效果及其法律根据方面的规定。下面就以此举例进行介绍:
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第51条,把尚未享有处分权的出卖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称为“无权处分合同”,规定这种合同只有在标的物的所有权得以确定之后、出卖人取得所有权之后才能生效,否则就是效力待定。
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开发商订立的出卖房屋合同,只能在房屋完全建好之后或者开发商取得所有权之后才能生效。但是,民法典第597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立即生效,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到达出卖人还没有取得处分权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51条否定合同成立时立即生效,这就否定了合同成立产生的债权约束力。出卖人如果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合同就一直处于无效的状态下。一些学者在解读民法典时,主要是在解读合同编合同效力这一章时,仍然坚持原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理论,甚至把民法典第597条解释为对合同法第51条的承继。这个观点明显是错误的。因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时订立的合同,一开始是不生效的;而民法典第597条规定这样的合同是生效的。这个区别是很明显的。
这种明显不准确的解读将会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司法实践造成严重误导。当然,这种解读也部分否定了民法典的体系化成果,而保留了民法知识的碎片化状态。
再比如:在物权变动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司法分析和裁判时,一些学者并未准确理解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在民法典宣讲时仍然坚持按照法理十分别扭的“债权形式主义”理论,结果误导不少地方的法官,把普通民众购买甚至已经实际居住多年的房子仍然裁判给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剥夺了这些业主的所有权。实际调查证明,这个问题比较严重,造成司法不公的问题很大,社会效果很差,导致民众不满。
NBD:为了避免民法典施行过程中产生困扰,是否需要针对一些关键条款作更细致的安排和解释?
孙宪忠:是的,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在土地70年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要不要收费的问题,我提出“无条件自动续期”的观点,物权法第149条采纳了我的观点。但是后来民法典对这个条文作了改变。
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尽管民法典当中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的期限作了明确,民法典359条在原来物权法14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但是有个法律的原则就是自动续期,如果原来费用缴纳得比较充分,也是不用缴费续期的。如果期限比较短,对国家利益不当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补充一些费用。下一步怎么来做,需要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根据当时土地使用权最初创设时的具体情形,作出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
编纂法典 须解决碎片化立法问题
NBD:民法典对我国接下来的立法会产生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环境等领域也在积极酝酿相关法典编纂工作。请问民法典立法有哪些借鉴意义?
孙宪忠:民法典编纂工程开启于很多年以前,我本人就多次撰文,探讨民法典编纂应该遵守的体系化科学化逻辑,讨论此前数次法典编纂未能成功的基本教训之一,就是没有遵从体系化科学化的要求。现实法律实践中,碎片化的立法和司法,任意性或者随意性的法律思维、法学观点,就是我们通过本次民法典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正是基于对这个现实问题的清晰认识,我本人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担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之后,坚持一再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议案,并且在法典编纂的全过程中一直坚持要依据体系化逻辑,解决碎片化立法和司法问题,要依据科学化思维解决任意性或者随意性思维的问题。
我们之所以在民法典编纂的问题上强调体系化科学化,其最基本的原因就是民法典包括的法律条文非常多,制度体系非常庞大。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凡是制定成文法的都是这样。要把这个庞大的法律规范群体编纂为一个整体,那就必须在立法上讲科学讲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多次说,法典编纂不是一麻袋土豆,不能像农民在地里捡土豆一样,捡起来一个随便放在篮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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