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建伟 邓宇 鄂永健「交通银行(601328)发展研究部,唐建伟系副总经理」
文章|《中国金融》2023年第11期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作为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专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在服务促进消费、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方面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2022年以来,建设银行(601939)旗下的消费金融公司子公司获得批准筹建,兴业消费金融公司、蚂蚁消费金融公司先后获得股东增资,行业规模稳步扩大。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消费金融服务能力,但也在业务定位、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面临挑战,需从战略角度统筹考量、综合评估、仔细权衡。
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概述
外部环境
一是国家鼓励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2021年最终消费支出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上升至65.4%。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围绕扩内需、促消费制定发布了诸多政策文件,持续提升传统消费,积极发展服务消费,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
二是消费金融公司响应国家号召,经营更趋普惠化。当前,国家明确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要求金融机构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大量长尾客群,覆盖面较广,近年也更加重视普惠化发展导向,积极倡导为新市民群体、广大乡村地区等提供普惠化、大众化的金融服务。
三是持牌经营成主流,行业监管不断完善。2009~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处于试点期,民间资本大量介入,互联网金融业务广泛兴起;2013~2015年,各大消费金融公司完成全国布局;2016~2020年,消费金融公司行业进入整顿期;2020年至今,消费金融公司行业步入成熟规范期,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贷款、联合贷业务等的监管和规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框架逐渐完善。
总体情况
一是规模增长较快,但高速发展期可能已结束。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全国已开业30家消费金融公司,行业资产总额8844.41亿元,负债总额7847.23亿元。其中前五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总额累计达4774.88亿元,占所有消费金融公司资产比重高达53.99%。但受消费金融市场竞争激烈、监管力度加大等因素的影响,疫情前消费金融公司规模增速已经开始放缓,疫情加剧了这一趋势,未来将可能进入平稳发展期。
二是盈利分化,头部公司经营较为稳健。2022年上半年,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兴业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4.16亿元、47.64亿元和57.0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9.37亿元、11.5亿元、5.84亿元。其余消费金融公司净利润均在5亿元以内,且有6家出现亏损或利润负增长。
三是不良率相对较高。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明显,不良率较高。从几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实际情况看,一些公司的不良率在3%上下,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不良率相对较低,但也在1.7%以上。
四是股东以银行为主,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截至2022年10月末,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有银行股东背景的为27家,占比87.1%,其中11家为银行控股。此外,互联网公司、实业企业也进行参股及控股,“银行+产业”模式成为主流。
经验启示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采用线上小额(如招联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公司)、线下大额(如兴业消费金融公司)两种经营模式,线上模式已成为主流。线上小额贷款一般不超过5000元,线下的单笔贷款规模为10万~20万元。线上模式主要依靠自营App或引入互联网平台导流等方式拓客获客,业务及管理费较低,但资产减值损失支出较高;线下模式主要依托线下营销团队,业务及管理费支出较高,但资产减值损失支出较低。
以招联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公司两家头部公司为例,其快速发展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重视科技赋能。科技研发人员占比高,招联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指标达60%~70%,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则达到70%以上。两家公司专利申请量占比接近全行业的60%,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业务系统。二是强调专业化经营。两家公司的经营机制灵活,股东授权放权充分,主要由消费金融公司核心团队自主决策,人员聘用完全市场化导向,激励机制充分有效。三是注重场景融合。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依托其股东——中国联通(600050)提供的消费场景,为手机及智能家居等销售、通讯费支付等提供适配产品,如针对用户话费信用透支的“话费宝”产品;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在与各类场景平台积极合作的同时,也注重自建场景生态,截至2022年上半年,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安逸花”App注册人数1.6亿人,月均活跃户数1000万人。
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必要性需综合评估
存在一定程度的必要性
综合各方面分析,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在拓展普惠金融客群、增强收益能力、快速批量获得客户资源、推进专业化经营及缓解集团负债压力等方面取得一定程度的突破。
一是拓展下沉客群,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消费金融公司以小额、分散、信用类的信贷业务为主,普遍主攻商业银行不能覆盖的长尾客户,如刚参加工作的青年、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等,这部分群体呈现年轻化、收入偏低、工作不稳定等特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习惯于聚焦服务优质客户,批量拓展下沉客群面临包括经营理念、获客方式、资源投入、风控及信审等各个方面的掣肘。为进一步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服务好新市民等更多群体,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是一种可行模式。
二是促进提高集团资产收益率,增强盈利能力。虽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已经市场化,但受行业自律约束,以及出于履行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等社会责任的考虑,贷款定价一般不会过高。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为18%~24%,远高于商业银行,因而息差水平也更高,头部消费金融公司的ROA、ROE普遍高于商业银行。因此,商业银行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拓展增量资产,有助于提高集团高收益资产占比,提高盈利水平。
三是依托战略投资者,大批量快速获取客户。在“平台获客”“流量为王”的时代,拥有巨大客户流量、高频消费场景的平台机构,话语权日益提升,金融机构与其开展合作,往往要作出很大让利。目前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通常会引入具有特定消费场景、庞大客户流量的战略投资机构,包括线上或线下,如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引入百联集团、建信消费金融公司引入王府井(600859)集团等。如商业银行与合适的战略投资者共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则能够为消费金融公司及母行拓宽客户渠道,提供持续客户资源,降低获客成本。
四是推进专业化、市场化运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以相对独立于母行的方式运营,有利于突破经营机制不灵活、审批流程严格、产品同质化等传统模式束缚,且可以在人才选聘、激励约束、工资薪酬、风险管控等方面采取更为灵活、专业、市场化、适配性强的体制机制,有效提升市场化、专业化经营能力。
五是缓解集团核心负债压力。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包括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从集团整体的角度看,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实际上是用非存款负债来支撑资产扩张,相当于拓宽了集团的负债来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集团低成本负债紧张的压力。
此外,总体环境和时机较为有利。如前所述,当前国家政策及监管环境有利于具备条件的机构申设和运营消费金融公司。同时,随着消费金融监管框架日益清晰,持牌经营的要求得到强化,在此背景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商业银行寻找到较为优质的战略合作方。
可能面临的问题或挑战
一是通过消费金融公司快速扩大资产规模的可能性不大。监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杠杆率最高为10倍,目前部分公司杠杆率已接近监管红线,若没有进一步资本补充,未来资产扩张将放缓。此外,监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开展房贷、车贷业务,以小额、分散的消费贷业务为主,尽管客群渗透率可能不低,但总资产规模并不大。
二是行业竞争激烈,未来盈利可持续增长面临压力。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内部竞争激烈,行业集中度很高、业绩分化明显,几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合计资产占整个消费金融公司行业总资产一半以上,不少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情况较为一般;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整体消费金融市场竞争加剧,消费金融公司与互联网平台的客户重合度高,同时部分中小银行不断下沉客户,抢占中低端市场,进一步压缩了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空间。在社会消费增速趋缓、市场利率中枢下移、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未来消费金融公司盈利可持续增长面临压力。
三是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能给集团带来一定的资产质量压力。如前所述,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明显,不良率一般较商业银行要高。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将会给集团整体资产质量带来压力,但鉴于消费金融公司规模并不大,除非经营严重恶化,否则预计这一压力较轻。
四是消费金融公司合规压力不低。全力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监管要求,也是金融机构应尽之责。消费金融公司的主力客群多为中低收入者,业务呈小额、分散的特征,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金融公司在定价、收费及外部合作等方面面临的合规压力不容忽视。
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可行性需统筹考量
商业银行如考虑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除在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申设程序等方面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做好差异化定位和集团协同。目前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一般分散在零贷部(或个金部)、信用卡中心等部门,有商业银行还专门设立住房金融部、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分别专司房贷、车贷等业务。各部门的业务定位、职责归属还不十分清晰,不仅存在部分交叉重叠,相互融合与协作也需加强。在此情况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需从统筹集团零售业务战略转型的角度,对拟设消费金融公司与各部门间的差异化定位予以厘清。同时,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在获得相对独立的经营授权后,如何能与母行的支付、理财及客户互介等做好协同联动,开展如“消费贷+支付”“消费贷+理财”等组合式营销服务,也需要统筹考量。
二是选择合适的战略投资者。这是决定拟设消费金融公司能否迅速获得客户资源并打开局面的关键前提,否则在当前激烈竞争的市场形势下,拟设消费金融公司获客及盈利的难度很大。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与具备强大客户资源禀赋的网络零售平台、直播电商平台、移动通信公司、手机厂商等进行合作,在短期内迅速把其客户资源推介给消费金融公司,并提供丰富的消费场景。
三是确立以线上为主的经营模式。尽管一些消费金融公司采取以线下经营为主的模式,但从客户行为习惯和金融服务模式发展趋势看,数字化经营是大势所趋。在数字化经营能力建设上,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精细分类、精准画像、高效审批的数字化风控体系是核心,良好的数字化获客及维客能力、健全的贷后管理和催收体系也不可或缺。因此,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在前期需要在数字化系统及人才队伍建设上进行大量投入,并在实际运营中持续改进提升。
四是平衡好授权放权和集团管控。目前国内不少商业银行已经推进集团化经营,旗下拥有数家控股或参股非银子公司。在加强集团化治理、一体化管控及满足并表管理要求的背景下,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管控、激励考核、工资薪酬、人员录用等方面的授权放权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其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水平。特别是在风险管控上,消费金融公司一般不良率较高,如何对拟设消费金融公司设置合适的风险容忍度,建立适配的风控体系,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需仔细考量。
综合以上分析,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能给商业银行扩大消费金融覆盖面、增强普惠金融发展能力带来积极影响,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也具有一定独特优势。同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将面临资产质量、监管合规等方面的挑战。商业银行还需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需具备的条件有全面、客观、清晰的认识和把握。建议商业银行从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出发,以是否有利于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为根本原则,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优势特色及短板不足,综合权衡利弊,全面统筹考量,稳妥推进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及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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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贾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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