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胶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联席座谈会现场。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郭倩
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2022年胶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首次发布《胶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9-2022)》和典型案例。据悉,胶州法院两个案件入选2022年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胶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被评为“2022年度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2019-2022年,胶州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089件,审结1134件,收结案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2件,占比2.94%,以环境污染类案件居多;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689件,占比63.27%,涉农村土地资源类案件占比最高;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68件,占比33.79%,以土地类行政案件居多。
据介绍,2019-2022年胶州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环境污染类案件占较大比重,当前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仍然频发易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环保执法司法力度亟需加强。
二是资源类案件仍占环境资源案件较大比重,以土地类案件最为显著,反映出当下胶州仍处于第一产业相对发达时期,土地的流转、权属变更等较多。
三是案件整体呈上升趋势,体现了群众依法维权、依法保护生态的意识不断增强,将诉讼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路径。
白皮书全面总结了2019-2022年胶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做法、重点工作。
推进归口管理机制
深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
胶州法院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集中审理要求,确定行政庭(综合审判庭)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机构,确定少海国家湿地公园、大沽河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为重点生态环境区域,在洋河人民法庭、胶西人民法庭分别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室”“环境资源保护教育培训基地”。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
胶州法院加强院内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集中向上级法院汇报疑难案件,通过统一审判理念和裁判尺度,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合力。
创新环境司法理念
构建多元司法服务格局
胶州法院强化外部联动,联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胶州市司法局等多家行政机关常态化、制度化联席座谈、联动对接,在保护环境资源教罚并重的制度建设、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建设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衔接,建立环境资源类案件沟通交流机制,制定环境修复过程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等,推动司法保障与行政执法工作深度融合。
建立多元解纷机制
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行政案件审前和解职能,针对环境资源领域多发问题,开展诉前治理工作。胶州法院审理的某热力公司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施工粉尘致草莓减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某垂钓场诉某生态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等,均通过多元共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严惩破坏环境行为
司法护航修复生态环境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胶州法院在审理的被告人蓝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中,经过公检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上述公私财产损失已经全部追回,专家意见为涉案两地块已达到完全修复的效果。
胶州法院从2019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了6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较全面反映了胶州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的主要特点。胶州法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提升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行为,营造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凝聚力量、形成合力,一起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共同保护胶州的碧水蓝天。
下一步,胶州法院将坚持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胶州为目标,继续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准确把握司法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助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捍卫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以优质的审判效能服务保障美丽胶州建设。
案例一: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采砂六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部分典型案例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采砂六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17日,王某通过拍卖取得某村砂场某砂坑的采砂权,储量为24.98万立方米,采砂期限至2005年5月31日。采砂权到期后,王某不仅在此处非法采砂,还承包该村两处虾池,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此两处虾池作为砂坑非法采砂,曲某为非法采砂的现场负责人,曲某某负责收取钱款。期间,某国土资源局曾先后向涉案砂坑下达《限期撤离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王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鉴定,王某原砂坑及两处虾池非法采砂价值共计2058340元。2017年冬天,王某还安排曲某、彭某、韩某、孙某等人与另一名村民签订虾池转让合同。2017年冬天至2018年3月,王某伙同曲某、彭某、韩某、孙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虾池中非法采砂。经鉴定,该虾池非法采砂价值为15424000元。2018年9月2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次日,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17日,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分别将韩某、彭某、孙某抓获。后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韩某、孙某、曲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韩某、孙某、曲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而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参与时间长短等,王某、曲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彭某、韩某、孙某、曲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20年8月6日,胶州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此外,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曲某、曲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5834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韩某、孙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5424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韩某、孙某、曲某某不服,并提起上诉。2020年9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且多为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在管理部门的授权与监督下进行。国家对于资源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的资源保护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实施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采砂不仅造成了矿产资源流失,破坏了砂床的完整性与可持续性,而且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对砂石进行水洗、筛分所产生的尾砂、污水等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本案中,王某等人不仅无证开采,还对有关部门的多次制止置若罔闻并再次犯罪,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法院通过追究王某等六人的刑事责任,让其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养殖场被查处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21年,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调查,董某无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违反法律规定,对其作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决定,董某称,其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未改变土地用途,该局的处罚错误。其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胶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养殖场占用的土地系永久基本农田,董某在建设时未办理用地手续,亦无法补办,养殖场采用砖混建筑并修建水泥地面等,对土地种植条件造成破坏,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目前该处罚决定已进入执行。
【法官点评】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保护耕地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守护基本耕地红线,就是守护我们的生命线。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这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有力保障。发展养殖业,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也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政府鼓励对于养殖户来说是利好的,但经营必须合法合规,决不能以破坏土地资源为代价。相关部门在鼓励养殖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引导养殖户办理用地手续,合法使用土地,健康发展养殖业。
案例三:
粉尘随风飘入大棚致草莓绝收法官释法明理巧化解污染难题
【案情简介】
某草莓种植合作社种植多个大棚,并发展为游览采摘园。2021年春天,某建设公司在靠近该合作社草莓大棚附近修建道路,因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采取除尘降尘措施,导致粉尘随风飘入草莓大棚,致使大棚内的草莓因扬尘污染而绝收,给该合作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该建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裁判结果】
经调查,该纠纷发生在草莓采摘旺季,该合作社因草莓绝收,无法正常对外经营,为下一季采摘,该合作社清除被污染的草莓并重新进行了补种,导致环境污染现场已无法实际查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难以确认,该建设公司认为施工场地距离草莓大棚尚有50余米的距离,不可能因施工产生的扬尘导致草莓绝产,并要求对施工行为与草莓绝产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双方均申请司法鉴定。
胶州法院经向专业机构咨询得知,即使进行司法鉴定,也可能无法作出具体鉴定结论,且双方要承担较高的评估费用。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胶州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及诉讼风险。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该建设公司当庭赔付原告该合作社损失2万余元。
【法官点评】
因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有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显而易见,而是日积月累慢慢形成,即使产生损害,往往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有的是一因多果,很难判断损坏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正是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由受害人举证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有非常大的难度,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同时防止滥诉,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采取的举证分配原则是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主,以被侵权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为补充。本案中,被告该建设公司作为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该建设公司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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