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一起特殊的宠物伤人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杨某与王某同住一小区,去年4月,杨某在遛自己的小型泰迪犬时,遇到了王某牵引的未戴嘴套的巨型贵宾犬。由于泰迪犬的吠叫,贵宾犬受惊并扑向泰迪犬,杨某在试图避免两犬撕咬并后退时不慎摔倒受伤。
杨某随后向王某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杨某将王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杨某36000余元,杨某自行承担30%。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犬只的本性决定了其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不同体型的犬只危险程度不同。犬只靠近他人可能引起恐慌、惊吓,导致他人受伤,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杨某的受伤与王某饲养的犬只有因果关系,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损害后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杨某因未妥善管理犬只且在后退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王某的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指出,正确认识犬只致人损害的情形对规范饲养宠物十分必要。犬只的行为,包括吠叫、闻嗅等,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引起他人恐慌,导致身体受损,饲养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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