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夫妇居住在河北省,女儿小芳与小林相识后共育有一子一女,并在2012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小林外出工作,小芳则带着两个孩子与老李夫妇同住。小芳工作期间,老李夫妇帮助照看孩子。2020年,小林和小芳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子女由小芳抚养,小林支付抚养费。
2023年,老李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支付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他们垫付的抚养费1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和小芳作为孩子的父母,有法定抚养义务,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应视为对女儿小芳的帮助,而非独立抚养,因此不支持老李夫妇向小林主张费用。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老李夫妇的帮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体现了家庭成员间的互相帮助和维护家庭文明建设的精神。但因此主张由小林支付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老李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指出,类似案件应区分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抚养的情形进行认定。如果祖父母基于法定义务进行抚养,无权向其他人主张权利;如果是基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实施的抚养行为,可依法主张权利;如果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亲情的帮助行为,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帮助,不具有获取对价的权利。同时,法官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最重要的原则,隔代抚养是家庭成员间基于亲情的互助行为,符合社会伦理和传统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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