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手”强化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

2024-11-08 04:35:43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宣璋 每经编辑 陈旭

11月7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6方面提出工作措施,针对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待遇享受时限、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此,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健康局原副局长、资深医改专家徐毓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份文件将医保服务的网络织得更紧密,使得医疗救助的制度更趋完善,对医疗救助对象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推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

在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据共享清单。

《通知》要求,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要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个人信息。地市级医保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应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通知》提出,鼓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直接共享信息,同步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闭环管理,推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

对此,徐毓才表示,在此前的脱贫攻坚工作中,健康扶贫也形成了一套体系,很多地方已经在医疗机构里实行了一站式的服务,这次提出“一户(人)一条救助链”,应当是考虑到要将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衔接起来,保证救助民众和医保报销各方面都能连通。

“户和人区别,是由于低保户通常是以户为单位,而五保户通常是以人为单位,一户(人)一条救助链,实际上就是要确保这一户里的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医疗救助。”徐毓才解释说。

《通知》还对待遇享受作出了规定:原则上,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按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日期,在享受救助待遇时限内的,经救助对象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

对于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通知》进一步明确:省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指定专门力量协调推进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推动工作对接和技术协作,确保信息共享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省级及以下医保、民政部门要通过签订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明确信息共享的工作责任、基本规则和共享内容。

《通知》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医保、民政等部门参与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对此,徐毓才认为,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已实现信息共享,没有共享的个别地方可能因为信息系统做得不够完善,进一步完善的工作量不会多大,在今年年底前应该可以实现信息共享。

一直以来,隐私信息保密工作,都是牵涉到各类信息共享的重点和难点,对此《通知》提出,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信息查询权限,对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

此外,《通知》还提出,鼓励地方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共享,有条件的地方以数据接口方式实现实时共享,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

针对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的规定,徐毓才表示,首先是因为政府平台的信息共享要每月更新1次,如果医疗救助信息是一季度或更长时间共享1次,那很大程度上就会失去共享的意义。此外,救助对象处在动态变化之中,每月至少更新1次,能够及时调整并避免出现差错。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邮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