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勤勉尽责,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聚泉法定代表人进行监管警示

2026-04-24 02:35:34 浙江监管局

庄成:

经查,浙江聚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聚泉)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管理人与基金财产发生资金拆借、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管理人信息变更未及时备案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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