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勇:
经查,飞象(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让渡基金产品决策权、挂靠基金从业人员和外部人员、股东股权代持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71号)第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执行董事,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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