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晟资本有限公司、潘浩然:
经查,深圳市福晟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资本)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的违规情形。时任法定代表人潘浩然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福晟资本、潘浩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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