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只要是不严重,无非就是加个费或者除外保障;可要是严重了,拒保基本是唯一结果。
但我知道,这事放谁身上都是不服的、而且也不信邪,况且再被“病急乱投医”心态驱使,尝试一下隐瞒病情、不回答健康告知也不是做不出来的。
这里直接回答你:不用试,能投。但仅是能投保这么简单,哪还会有那么多纠纷……

略微小懂的人这时候就要说了:不是有【两年不可抗辩】吗!投完熬过两年,保险公司拿我也没辙!没错,是有这么个条款,但你有没有想过这个不可抗辩真的是你想的那样?可别被居心叵测的人给误导了。
其实最早这个条款并不存在,也就是说:保险业在初期发展的时候,早就存在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与保险公司签约的事,保险公司也跟着揣着明白装糊涂、保费照收,等到了对方理赔的时候就翻出旧账拒赔,玩得一手熟练的黑吃黑。
但毕竟这样对众多购买者都极度不利、显失公平,随后“不可抗辩”条款应运而生。这样就能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削弱保险公司的掌控力。

现在了解了起源,再来看下保险法第十六条有关“不可抗辩”的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看完这段之后的第一感觉是不是很懵?
说白了,就是:投保人隐瞒病史之后,保险公司要是两年内都没查出来的话,保单合同就不能由保险公司发起解约。
但是!不能解约不代表保险公司会赔!
因为在很多健康险条款里有既往症免责说明,即便你隐瞒病史2年后,保险公司也确实不能解约合同,但是合同里免责声明清清楚楚的写着既往症不负责赔付,所以到头来你也一样不能获赔啊。
举例说明:
如果你隐瞒有关胃部的病史,2年以后恰恰就因为胃部疾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是有权以既往症免责为由进行拒赔的;
如果你隐瞒胃部病史,2年以后因为肺部的疾病需要理赔时,由于已经存在的胃部病史与新得的肺部疾病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那么此时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拒绝的理由,该赔还是要赔的;
看到这里,想必有人一定动了小心思。想着“两年不可抗辩”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变相的两年后除外承保?
如果两年内,保险公司没查出来的话,这么理解是可以。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查出来了,你当初交的保费是真的要打水漂了。
其实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在2年内,对于特定地区、特定人群以及对应的特定保额进行抽查,甚至普查。
至于到底怎么个排查标准,每家公司都不一样。最常规通用的做法就是向医院申请调取医保卡就医记录,这也是为什么反复强调不要外借医保卡的原因之一。
一旦查出来了,保险公司一定会在第一时间通知你退保,根本就不会出现保险法提到的那个所谓“自知情日起,30天内不解除合同,以后就不让解除”的情况,那也就是理论上说说。
所以呢,投保这事,诚信为先。
因为你今日的诚信就是未来稳定获赔的重要基石。

好了,今天就先讲到这,其实已经够烧脑的了。所以先做个简明扼要的总结:
1.“两年不可抗辩”初衷是为了保护购买者不被保险公司无端“黑吃黑”;
2.保单条款里面有既往病史免责内容的,即使过了两年一样会因为既往症被拒赔;
3.两年内保险公司会抽查投保人健康情况,一旦被坐实隐瞒病史,会被强制退保,带来的经济损失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4.因为隐瞒A病史,但因B疾病(与A无关)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正常赔付。
明天会继续给大家讲这个话题,主要说一下两年之后主动去做补充告知会怎样。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保险方面的问题,您可以添加微信manmanjun27,私信回复:两年不可抗辩,他会为您解答更多更详细的问题。
END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小司淘保。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