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导读
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在,更大比例的污染行为主要发生在企业身上,但由于地方保护,尤其是经济下行期,环保与经济发展的短期影响更为明显,污染环境罪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一直不彰。
秦岭千幢违建别墅、长江倾倒千吨固废……刚刚过去的2018年,生态环境大案频出,污染防治攻坚战力度不减。
在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手段中,污染环境罪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可以作为观察环保走势的风向标。自从2011年我国刑法设立此罪之后,污染环境罪的数量逐年增长,经历了两个明显变化的阶段。
2011-2013年,污染环境罪从无到有,但案例寥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我国法院三年里作出的一审判决数量分别为1、2、48件。随着十八大后强力治污,尤其是2013年和2016年司法解释的出台、修改,污染环境罪数量开始爆炸式增长,2014年后每年均在千件以上,并保持稳定增长,2017年一审判决案件已高达1700余件。
但污染环境罪在2018年迎来拐点,截至目前公布的一审判决仅1200余件,较2017年出现剧烈下降。“近几年来,随着司法、行政执法等手段的完善,对污染环境行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可以说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减少得非常明显。”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说。
不过,也有环保人士和执法人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近几年来,污染环境罪对“黑作坊”的打击力度空前、成效明显。现在,更大比例的污染行为主要发生在企业身上,但由于地方保护,尤其是经济下行期,环保与经济发展的短期影响更为明显,污染环境罪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一直不彰。
马勇认为,2019年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会较2018年保持稳定增长,“此类犯罪急剧增长的基础已经不再,但环保力度也不会放松”。受访专家还认为,污染环境罪适用过程中的缓刑多、量刑轻、罚金低问题,有望统一司法标准,这将更加考验地方选择用什么样的方式发展经济。
司法案例新特点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以及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自动检测、破坏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的犯罪,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
现实中,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往往与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搅在一起,形成销售、运送、利用、处置、排放有害污染物犯罪链,司法机关正在加大对全链条打击的广度和力度。
2014年以来,山东省惠民县张某某等4人开了一间生产化学品富马酸的小作坊,他们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原惠民县第二油棉厂厂房,将7个厂房改造成储存池,并挖置露天土坑,购进废酸水存储于土坑、储存池进行沉淀,将沉淀好的废酸水进行压滤、加热处理,经甩干、烘干生成富马酸。
而张某某等人生产富马酸的原料废酸水又是从何而来呢?原来来自同样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太谷泽钰化工有限公司,而泽钰公司的这些废水又是向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得,鑫宝公司总经理韩某明知泽钰公司没有经营资质,仍向泽钰公司提供了酸废水。
2017年9月20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对7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判决作出后6天,惠民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对其中一名被告人没有并处罚金,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2018年1月1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该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对这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除了全链条打击外,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是因为污染土壤、水体而被处罚,因为造成大气污染被定罪的案件极少,未来这一局面将发生改变。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何亮亮认为,存在于大气中的毒害物质的流动性与挥发性更强,更容易随着大气的改变而消散、稀释或迁移,因此污染行为、损害结果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为困难。
2018年11月,最高院发布10起涉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大气污染刑事案件。
案例发布机关认为,近年来,长江流域的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长期持续,人民法院需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依法审理长三角、成渝城市群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案件,严惩重罚大气污染犯罪行为。
犯罪数量为何下降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民生冷暖。新华社2019年1月13日报道,截至2018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污染环境类犯罪3559人、破坏资源类犯罪8459人。司法治污力度可谓仍维持高压。
但从已公布判决数量来看,污染环境罪在2018年进入了拐点。污染环境罪在2011年5月写入刑法,2018年前,其司法适用经过了两个阶段。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1-2013年,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仅51件,尤其是前两年分别只有1、2件。
“2013年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出台,2015年新修订的环保法施行,2016年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修订,大大促进了这个罪名司法实践的发展。”马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数据显示,从2014年开始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开始爆发式增长,但这一增势在2018年停止。截至2019年1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8年一审判决数为1284件,比2017年的1700余件下滑明显。
同样的趋势也从其他数据得以体现。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2017年1-11月,全国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523件,同比增长46.3%。但2018年1-11月,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367件,较上年同期减少6.18%。
“这是近年来我国大力治理环境污染取得重要成效的体现,当然,也不能排除2018年经济下行形势进一步严峻,地方在把握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平衡时有所偏差。”马勇说。
东部地区某县一家小型造纸厂经营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下半年,他将原本停产的天然气锅炉重新烧煤运行了。“全省已经要求淘汰全部小造纸厂的燃煤锅炉,但直到目前我的厂子是全县唯一一家改成天然气锅炉的。因为天然气价格太高,厂子2018年上半年一直停产,现在扛不住了,只好烧煤偷偷生产。”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而非单位。有数据显示,2014-2017年间,在全国法院作出的四千多件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中,行为主体是单位的仅有几十件。
“个人犯罪占绝大多数,是因为查处的主要是‘黑作坊’,经营者没有注册公司,所以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不可否认的是,经过多年打击,‘黑作坊’治理得较好,死灰复燃得到了有效控制。”马勇说。
企业排污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早就是环保处罚的硬骨头,这或许也是2018年污染环境罪数量下降的原因之一。
“要查处一个企业是否偷排超排,一般要经过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准。我们查处过几家企业,但都是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没有移送检察机关。事实上,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标准之一是超标排放3倍以上,很多企业都达到这个标准了。”上述东部地区某县一名环境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处罚更重罪名更全?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仍然在路上,2019年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会有何趋势性变化?
马勇认为,2019年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会较2018年保持稳定增长,“此类犯罪急剧增长的基础已经不再,但环保力度也不会放松”。
污染环境罪案件也可能出现结构性变化。“此类案件呈现量刑较轻特点,以缓刑案件数量多,同时罚金也不高。”他说。
中国绿发会统计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罚金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占68.43%,10万元以上的只占8.63%。
在立法方面,污染环境罪也有改革空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认为,可以将污染环境罪分解为数个罪名。他认为,不同类型污染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各有不同,过于概括的污染环境罪忽略了各种污染类型的个体差异。
而且,过于概括的污染环境犯罪也不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行政法律充分衔接,从而影响相应法律的实施效果。
将不同类型污染行为单独设立罪名已是多国共同经验。德国刑法典在“环境犯罪”一章中,就分别设立了对污染水域、污染土地、污染空气和侵害保护区等多种行为分别进行定罪处罚的规定。
未来,我国在立法中,针对环境污染的罪名也有望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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