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2月14日,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在执业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集团或公司)2017年度商誉减值评估项目存违规行为,公司及评估师一同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执业的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集团或公司)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子公司上海恺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达)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程序不充分
(一)未关注到上海恺达2018年销售合同翻印2017年销售合同的异常情况,未开展进一步的核查和验证程序。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采用收益法评估上海恺达资产组可回收价值,在预测2018年收入时主要依据上海恺达与客户签订的2018年合同,但你们未关注到上海恺达存在合同翻印的情况,如:上海恺达与省广集团(2017款凯翼X3项目)、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等客户签订的2018年销售合同与2017年销售合同内容和签章完全一致(除在时间上存在2018年与2017年的区别外);上海恺达与上海舜妤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年销售合同与2017年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签章完全一致(除在时间上存在2018年与2017年的区别、合同金额分别为2315万元和315万元外)等。
(二)函证程序不规范。一是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共对7家客户进行函证,除了母公司省广集团2个项目对应的2份回函外,其他5家外部客户未回函。未见你们对评估报告出具日未回函的情况予以关注或执行替代程序的记录。二是函证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25日,而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为2018年3月1日,你们未预留充足的函证回函时间。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评估依据不充分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在作上海恺达收益预测时主要依据上海恺达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但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对该公司主要合同项目及客户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不到位,评估依据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评估底稿不完善
(一)评估底稿中未保存对客户的独立函证记录。
(二)评估底稿中保存的上海恺达与上海舜妤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年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2日,晚于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2018年3月1日。
(三)资产评估说明与评估底稿中保存的支撑性资料不一致。资产评估说明中称“预计2018年公司将实现4亿元左右的收入,奇瑞汽车和广汽菲克将分别贡献1.2亿销售收入,凯翼汽车、观致汽车、一汽红旗将贡献约1亿左右销售收入”,而评估底稿中奇瑞汽车2018年合同为0.82亿元,广汽菲克2017至2018年合同为1.35亿元,凯翼汽车2018年合同为0.1亿元,未见观致汽车和一汽红旗的2018年合同。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在上海恺达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执业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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