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今日(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等问题。指导性案例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最高法作了解答。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于2011年12月发布,至今已发布21批共112件指导性案例。
其中民事、执行案例67个,刑事案例22个,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例23个。民商案例涉及合同、侵权、劳动、公司、保险、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领域;刑事案例涉及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抢劫、危险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经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罪名;行政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批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等内容;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刑事赔偿、司法赔偿等问题。其中,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类指导性案例11个,接近总数的10%。
郭锋称,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同判。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运行能够培养法官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方法,同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予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指导性案例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概念更明确、更具操作性,不但起到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作用,而且最终实现公正司法。
他表示,近年来,案例指导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通过各种措施,不断完善案例指导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和要求,运用大数据思维、工具、方法开展平台建设、推进案例研究,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社会各界查阅、检索、使用案例资源提供便利。
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通过指导性案例不断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同时,最高法积极调动全国四级法院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办、各巡回法庭法官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不断在质量数量上取得新突破;在继续加强巩固常规案例编选工作的同时,尝试通过专题案例的发布,更加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领域案例指导;改变主要依靠法院系统逐级推荐编选的单一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抓取、分析、编选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就在于运用,它的最大价值也在于运用。”郭锋表示,最高法反复强调,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时候,一是要查明所需要适用的法律,二是要阐明所需要适用的司法解释,三是要查找和对比指导性案例,凡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发现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就要参照适用最高法院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否则会被二审、再审改判。
新京报记者 何强 编辑 吕银玲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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